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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调整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计办价格(2000)299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4-26

施行日期:2000-04-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建设部办公厅:

你部《关于申请调整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建综函〔2000〕37号)收悉。鉴于你部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是自收自支、依法纳税的事业单位,根据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注册等收费标准的试行情况,经重新审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包括一级、二级,下同)的考务费标准,客观题考试(基础考试)每人每科由40元调整为60元;专业考试(作图题考试)每人每科由110元调整为120元。

二、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费标准由每人30元调整为50元。

三、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证书收费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注册证书费每人每证10元;执业证章收费,按实际制作成本加不超过10%的差率自行制定,差率部分用于支付制章损耗、邮寄费用。

四、考试报名费和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报我委备案。

五、为方便考生交费,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有关考务费、注册费和注册证书费由省级注册机构统一收取,并按规定比例上交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具体上交的比例为:

(一)考务费和注册费: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按收费标准的70%上交;二级注册建筑师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按收费标准的30%上交。

(二)注册证书费全部上交。

六、执收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领购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7〕2450号)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做到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七、上述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计委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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