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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阳泉二电厂2号汽轮发电机增补价差范围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发文字号:发改办价格(2003)1430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12-23

施行日期:2003-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

你公司《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关于〈特急计价管[1996]2910号文有关阳泉二电厂2#机增补价差款〉文件解释的请示》(东司资财[2003]9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国家计委关于1995年大型火力发电设备主机增补价差的通知》(计价管[1996]2910号)中,所列的阳泉二电厂2号汽轮发电机增补价差是以扣除增供部分后的标准供货范围为基础,由每台2266万元增补至每台2785万元,其中不包括增供部分价格,增供部分另行结算。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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