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闽价服(2007)27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7-05

施行日期:2007-07-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

根据我局《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闽价服[2007]27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加强我省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收费行为,经反复研究和测算,并参考省外同类项目收费标准,现就我省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暂行办法》规定,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经有权机关批准设立、为二手车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包括车辆展示交易区、交易手续办理区及客户休息区等)。二手车交易服务费,是指二手车交易市场为二手车买卖双方直接交易或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交易所提供相关服务的收费。凡从事二手车经销和拍卖的机构不得收取二手车交易服务费。

二、二手车交易服务费为中介服务收费,分为汽车、摩托车和农用车三大类,除轿车类按排气量计费外,其它类别车辆采用按国家车型分类标准计费的方法。本收费标准为中准价,允许二手车交易市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最高允许上浮10%,下浮不限,但汽车类最低收费不得低于每车200元。各类车辆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三、符合规定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要求开展交易服务收费的,在本通知下达之前已经我局审批执行的交易服务费应改按本通知收费标准执行;对新设立的交易市场需开展此项服务收费的应按照《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程序办理。

四、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展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应提供完整的服务,服务项目按《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并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买卖双方共同付费”的原则,未提供服务不得收费,减少服务项目的经交易市场与买卖双方协商后可适当降低收费标准。

五、执行二手车交易服务收费的单位,应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税务票据,并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07年7月15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满后,根据试行情况重新核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2007年7月5日

附表:

福建省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表

类别  收费标准  汽 车 类  客 车  微型 (车身长4米以下)  250  小型及客货两用车(车身长4米-6米)  400  中型 (车身长6米以上-9米)  600  大型 (车身长9米以上)  800  货 车  微型(总质量1.8吨以下)  250  小型(总质量3.5-1.8吨)  450  中型(总质量3.5-12吨)  600  大、重型(总质量12吨以上)  800  轿车、越野车、商务车(按排气量)  1.0升及以下  250  1.1-1.4升  400  1.41-1.60升  500  1.61-1.8升  700  1.81-2.2升  900  2.21-2.6升  1000  2.61升及以上  1200  特种车(含牵引挂车及各类专用车)  1000  农用车、拖拉机  200  摩托车  120

备注:1、本收费标准为中准价,最高允许上浮10%,下浮不限,但汽车类每车最低收费不得少于200元。

2、表格所列车辆类型、排量,一律按机动车行驶证为准;行驶证厂牌型号中2-3位数字客车类代表车身长度;轿车类代表排气量。

3、交易服务费按实际收取额由买卖双方各付50%。

福建省物价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