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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二手车交易市场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四川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川价函(2007)23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8-27

施行日期:2007-08-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泸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二手车交易市场服务收费有关情况的紧急请示》(泸市价(2007)4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四川省定价目录》是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经国家发改委审定的,是物价部门定价的依据。专业有形市场服务收费纳入《四川省定价目录》,由省、市(州)、县(市、区)分级定价。在国家和省没有新规定前,应按《四川省定价目录》执行。

二、我局未委托任何协会或组织制定二手车交易服务费,其定价不符合《四川省定价目录》的规定。

三、各地物价部门应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确保二手车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2007年8月27日

四川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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