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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内工商法字〔1997〕140号请示的答复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工商企字[1997]第22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9-15

施行日期:1997-09-1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行政处罚适用问题的请示》(内工商法字〔1997〕14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可以单处吊销营业执照,也可以罚款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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