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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申请核准后不领取营业执照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工商企字(2000)第289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12-04

施行日期:2000-1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登记申请核准后不领取营业执照如何处理的请示》(鄂工商注字〔2000〕第15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法人必须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才告成立。因此,对登记申请核准之日起超过6个月仍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撤销企业登记,不再发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企业登记申请核准后,企业登记申请人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就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按无照经营予以处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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