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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共龙岩市委宣传部《关于支持本市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开展广告宣传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岩委办[2003]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1-28

施行日期:2003-01-2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行、社、公司),各人民团体:

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规定(试行)》(龙政综[2002]435号)精神,中共龙岩市委宣传部制定的《关于支持本市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开展广告宣传的具体规定》已经过中共龙岩市委、龙岩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中共龙岩市委宣传部关于支持本市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开展广告宣传的具体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二届三次全会精神,结合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经研究,对《规定》中第27条“本市省级以上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在《闽西日报》和龙岩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开展广告宣传,广告费用给予减半优惠”,制定如下具体规定:

一、申报条件

本市省级以上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

二、申报材料

1、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认定材料。由客户提供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证书或名牌产品获奖证明。

2、申请报告。企业申请报告中应包括广告时间、版面要求等内容。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1、根据客户对刊登广告媒体的选择,到《闽西日报》或龙岩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广告部办理手续。

2、《闽西日报》或龙岩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广告部原则上按客户的要求安排广告时间和版面。《闽西日报》取消30%的指定版面费、加急费,免收设计制作费。《闽西日报》或龙岩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广告部要按规定减半收取广告费。

3、对广告客户办理刊登广告手续做到随到随办,或上门服务。

四、注意事项

拟刊播的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广告法》和相关管理条例,对不符合要求的广告内容,各媒体广告部必须作出说明。

中共龙岩市委宣传部
  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1月27日

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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