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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肥料农药行业协会关于推行使用《上海市农药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07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6-01

施行日期:2007-06-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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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农药经营行为,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药经营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肥料农药行业协会联合制定了《上海市农药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07版)》(以下简称“《农药买卖合同》”),并决定自2007年6月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6月起,在本市农药经营活动中,当事人均可使用《农药买卖合同》,也可参照《农药买卖合同》自行制定合同文本。

二、各工商分局应做好《农药买卖合同》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对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三、《农药买卖合同》通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sgs.gov.cn)予以公布。

四、《农药买卖合同》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肥料农药行业协会联合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擅自翻印和出售。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二OO七年六月一日

附件:上海市农药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07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肥料农药行业协会

合同编号

卖 方(甲方)

买 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

编号  农药
名称  产品
批号  产地  商标或
品牌  产品标准
证号  包装规格  单价  数量  总价                                                                                                                          合计人民币金额:   (可另附表)

第二条 交货方式及期限(请在选择项目的方框内打√,不选择的项目打×)

□ 合同签订后,在签约地点当场交货。

□ 甲方于  年  月  日送货到指定地点          ,运费由  方承担。

□ 乙方于  年  月  日到指定地点          提货。

□ 其他交货方式及期限                   .

第三条 验收

1.验收方式(请在选择项目的方框内打√,不选择的项目打×)

□ 乙方在甲方交货时当场验收。

□ 乙方在甲方交货后  天内验收。

□ 其他验收方式                     。

2.验收内容

1)农药是否符合第一条约定。

2)农药产品包装是否贴有标签或者附具说明书。标签应当紧贴或者印制在农药包装物上。

3)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农药名称、企业名称、产品批号和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

4)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农药的有效成份、含量、重量、产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技术、使用方法、生产日期、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

5)农药分装的,标签或者说明书上还应当注明分装单位。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符合规定。

7)其他验收内容                      。

第四条 留样(请在选择项目的方框内打√,不选择的项目打×)

甲乙双方是否约定农药留样备查 □是 □否。

约定留样备查的,由  方留样。

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请在选择项目的方框内打√,不选择的项目打×)

□ 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甲方定金    元;甲方交货后,乙方于  年  月  日支付价款,定金抵作价款或者返还。乙方付款后,甲方应当开具销售凭证。

□ 合同签订后,乙方在签约地点当场支付价款,甲方应当开具销售凭证。

□ 其他付款方式及期限                   .

第六条 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当出示营业执照;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出示经营许可证;甲方代理销售的,应当出示《代理销售授权书》。

2)甲方不得出售国家、地区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

3)甲方应当向乙方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还应当提醒乙方注意农药标签或者说明书已注明以外的其他使用、操作注意事项。

2.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当查看甲方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代理销售授权书等。

2)乙方应当仔细查看第三条第二款内容。

3)乙方应当按照所买农药标签或者说明书注明的事项以及甲方的说明、提醒事项正确使用农药。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农药经验收不符合第一条、第三条第二款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足、更换、退货;乙方还有其他损失的,甲方应当予以赔偿。

2.一方迟延交货或迟延支付价款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3.因农药质量问题给乙方造成损失,乙方向甲方要求赔偿的,甲方应当予以赔偿。农药质量争议由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鉴定。

4.按照第四条约定由一方进行农药留样,若该方未履行约定,导致在发生农药质量争议而无法鉴定农药质量时,由该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5.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6.其他违约责任                      。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 争议解决

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调解;或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解决(请在选择项目的方框内打√,不选择的项目打×)

□ 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卖方(甲方)           买方(乙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地址(住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肥料农药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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