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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烟草机械公司章程

发布部门: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文字号:中烟办(1992)第2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2-06-19

施行日期:1992-06-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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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组织机构、人员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国家关于中国烟草总公司下属二级公司建制原则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中国烟草机械公司(以下简称烟机公司)。英译名:CHINA TOBACCO MACHINARY CORPORATION,缩写CTMC

第三条 公司住址:北京市宣武区虎坊路11号。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规定范围,经中国烟草总公司授权,烟机公司负责对烟草机械生产、销售、进出口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实行集中统一经营管理。

第五条 公司宗旨: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在国家烟草专卖局和中国烟草总公司的领导下,对我国烟草机械工业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烟草机械工业的健康发展,为烟草行业的发展提供优良的装备和良好的服务。

第六条 注册资金为人民币200万元,由中国烟草总公司拨给。

第七条 公司性质和隶属关系:烟机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技、工、贸经济实体,受中国烟草总公司领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根据烟草行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要,合理安排烟草机械工业生产布局,编制烟草工业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经营范围

一、组织烟草机械成套设备、单机和零配件的生产,统购包销,专营烟草机械整机及其配件,开拓国内外烟草机械市场。

二、负责烟草机械的进口审查,技术引进、消化吸收,组织同国外的经济技术交流合作。

三、负责组织安排烟草机械成套设备、单机及零配件的出口及烟草机械的技术转让。

四、负责烟草行业设备动力的维修,更新改造,组织技术培训,检查评优,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加强设备管理工作。

五、负责烟草机械设备选型和新产品开发,制定烟草机械技术标准。

六、开展技术服务,提供技术咨询和市场信息,组织技术交流活动。

七、在充分发挥烟草行业生产能力的前提下,积极组织横向联合,利用国防工业、机械工业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力量,开发生产烟草机械,促进我国烟草机械工业的发展。

八、开拓其它与经营业务相关的联合。

第十条 经营方式: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章 组织机构、人员

第十一条 烟机公司是中国烟草总公司直属二级公司,副局级单位,受中国烟草总公司领导。

第十二条 烟机公司实行经理负责制。经理是法人代表,全面管理、统一领导公司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烟机公司设经理1人,副经理1至2人。副经理分工管理有关业务,对经理负责。经理、副经理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任免。

第十四条 根据精简、效能和统一的原则,烟机公司下设综合计划、引进技术、设备管理等处室,分管各项业务工作。烟机公司定员三十人。

第十五条 烟机公司处长、副处长及处以下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处长、副处长由经理聘任,处以下人员由处长聘任。经中国烟草总公司确认约定聘任,有重要原因可提前解除或延长聘期。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 烟机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经营。

第十七条 烟机公司加强对烟机生产经营的管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性能,格守信约,全面履约。

第十八条 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方针、政策和财经纪律,根据国家和烟草行业的规定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加强经营管理,努力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并接受中国烟草总公司和北京市税务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烟机公司执行国家和中国烟草总公司规定的劳动用工制度和劳动工资制度,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岗位责任制,按政策处理好国家、企业、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 烟机公司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按经营服务项目收取经销费、手续费、服务费、咨询费和技术转让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未作规定的其它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本章程条款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可随着公司业务发展而进行修改和补充。其修改、补充权及解释权属烟机公司。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中国烟草总公司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随公司停业自行终止。

国家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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