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1997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盐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处罚。”
二、第十四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盐业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第8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1997-12-26
施行日期:199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已经1997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盐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处罚。”
二、第十四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盐业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吉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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