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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盐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第8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1997-12-26

施行日期:199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已经1997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盐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处罚。”

二、第十四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盐业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吉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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