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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社改革发展》的意见

发布部门:滨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滨政发〔2008〕3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5-19

施行日期:2008-05-1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全市供销社改革与发展,充分发挥供销社在服务“三农”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作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社改革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07)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供销社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

供销社是植根“三农”的农民合作组织。推进供销社的改革发展,充分发挥供销社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对于建立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繁荣农村商贸流通、建设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的阶段,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供销社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为做好新时期供销社工作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各级、各部门要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全局出发,深刻认识加快供销社改革发展的重大意义,发挥供销社在城乡之间、市场与农民之间、政府与农民之间的中介、整合、转换的作用,使之成为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力量,进一步加快供销社改革发展的步伐。

二、创新经营服务方式,构建农村新型经营服务体系

按照“一个网络、两个平台”建设要求,自2008年起,用5年时间,在县城建立起功能完备的日用消费品、农业生产资料、烟花爆竹等配送中心,在所有乡(镇)建立日用消费品、农业生产资料等连锁超市,在较大规模村庄建设以超市等新型业态为基础、由多种经营及公益性服务项目组成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在一般村庄建设农村便利店,形成完整的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

(一)着力培育农村商贸流通企业和农村连锁配送中心。进一步深化供销社产权制度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突出经营主业,增强创新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注重把产权制度改革与培育农村商贸流通龙头企业结合起来,优化现有资源,着力扶持培育一批体制新、机制活、带动力强的农村商贸流通企业。在此基础上,按照经济区域,结合自身连锁网点布局、商品配送半径,做好配送中心的选址和建设。鼓励大型物流配送中心在满足本企业商品配送需求的同时,为其他企业提供物流配送服务。市供销社、财政局、服务业办公室负责研究确定支持重点、标准。

(二)加快发展农村连锁店和超市。积极推动供销社商贸流通企业通过直营、特许经营、加盟等方式,进一步对基层供销社经营网点、农村其他经营网点进行整合,大力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在乡村发展经营规范的日用消费品、农业生产资料、烟花爆竹等连锁经营店、超市。

(三)推进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认真总结邹平县、沾化县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工作的经验,按照政府引导、供销社主办、多方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搞好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各级政府要把握社区服务中心的发展方向,制定发展规划,大力推进社区服务中心发展。经过3-5年的努力,争取在全市95个2000人以上的村庄及经济条件、区域位置较好、有一定辐射功能的村庄中建立集农村消费购物、科技服务、信息交流、文体娱乐、医疗服务、宣传教育等功能于一体的新型农村社区服务中心,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满足农民物质文化生活需求。

(四)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经济服务体系。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以供销合作社和农村优秀商品经营者为骨干,建设自我服务与承接外部服务相结合的服务体系。按照《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滨政办发(2004)11号)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供销社的发展目标和发展规划。充分发挥好市、县两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的作用,对全市现有的专业合作社、协会,实行分类指导,重点帮扶。引导农民中的优秀生产经营者,发起组建新的合作经济组织,切实做好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培训工作,鼓励和支持供销社参与农村金融改革,支持其依托农业生产经营合作推进农民信用合作。

三、加大扶持力度,为供销社发展营造优良环境

(一)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资金扶持。各级要加大对供销社系统改革的扶持力度,市政府设立供销社改革发展资金,具体使用办法由市财政局、供销社另行制定,各县(区)要根据当地实际作出相应安排。在市、县两级用于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中,安排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同时,各级政府要扶持农村合作经济服务体系建设。

(二)将供销社网络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有关部门要在土地征用、信贷、规划及审批等方面,给予支持。各县(区)政府要在搞好供销合作社原有土地整合的基础上,积极保障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和农村社区服务中心的设施建设用地。建设经营服务设施项目的,划拨土地要依法办理处置手续;对资不抵债的改制企业,土地出让金优先用于供销合作社的职工安置。

(三)保障供销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和财产权益。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无偿占用和侵犯供销社的财产。在城乡建设中,应充分考虑到供销社的性质和开展业务的需要,按原有的规模和性质予以回迁和重建,不得擅自降低补偿标准、缩小补偿安置的范围。对于供销社的经营服务设施,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强行拆除。对已经拆除但尚未补偿的供销社经营、服务设施和应安置而未妥善安置的人员,各地政府要及时做好补偿和安置工作。税务部门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对供销社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设施、网点,城建部门要在城市建设配套费上给予支持;对手续完备,权属清楚的供销社现有房地产和网点,房产和土地管理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权属登记;对一些手续尚不完备,权属不清的,要依法予以界定,补办手续,对有争议的,与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职能部门裁定。

(四)做好供销合作社下岗失业人员安置和历史经济包袱处理工作。供销合作社下岗失业人员中,凡是符合国家就业扶持政策的,应按有关文件享受就业优惠政策,扶持职工尽快就业;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程序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领取低保补助资金,保障职工基本生活。妥善处理供销合作社历史包袱,对已清理核查的地方政策性亏损挂账,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政策,明确责任,妥善处理。

(五)保持各级供销社组织体系的完整和稳定。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政策规定,进一步明确新时期县级供销社的职责,对县级供销社机关合理核定人员编制,所需经费,按照滨政办发(2003)1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切实加强对供销社改革发展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将供销社的改革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供销社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帮助解决改革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财政、农业、科技、卫生、环保、建设、规划、金融、工商、税务、民政、劳动保障、体育、服务业等部门要积极支持供销社改革与发展。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机遇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发展理念,创新工作思路,以扎实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精神状态开创供销合作社工作的新局面。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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