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抚顺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的决定

发布部门: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1997-09-27

施行日期:2001-11-30

时效性:已被修订

字号

抚顺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抚顺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抚顺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一)未经批准以及未领取《基本农田使用许可证》占用基本农田的,责令退还耕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占用耕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每平方米10元至15元的罚款;

(二)无权批准或越权批准征占基本农田的,对有关责任人由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将基本农田改种多年生经济作物及挖塘养殖等,严重破坏种植条件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被毁坏耕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下罚款;

(四)对破坏、移动和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责令恢复或赔偿经济损失,并处300元至500元罚款;

(五)对单位和个人荒芜或闲置基本农田的按《抚顺市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收取耕地荒芜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抚顺市人大常委会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