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基金管理公司:
为便于通过本所发售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份额,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所将《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基金份额在我所网上发售的时间为一个交易日”修改为“基金份额在我所网上发售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报我所认可后确定,并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上述修改内容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10-24
施行日期:2006-10-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会员单位、基金管理公司:
为便于通过本所发售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份额,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所将《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基金份额在我所网上发售的时间为一个交易日”修改为“基金份额在我所网上发售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报我所认可后确定,并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上述修改内容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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