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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儋州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琼府(2003)8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12-22

施行日期:2003-1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儋州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优惠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3年12月22日

海南儋州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优惠政策规定

为了加快海南儋州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建设和发展,鼓励外来投资和吸引优秀人才,把园区建设成为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基地、产业化示范基地和培训基地,成为促进我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带动农民致富的强大辐射源,特制订本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经园区管委会批准入园的企业(含园区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及为园区建设引进入园的人才,除享受国家、本省现行的相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二、财政政策

第二条 从2004年起连续5年,省财政根据园区企业上年度上缴省级税收年度增量,对园区企业的银行贷款实行相应的贴息扶持。

第三条 园区内的农业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免收各项省级行政事业费用。

三、投融资政策

第四条 省政府从2004年起,连续3年安排专项资金共3000万元,用于支持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 符合园区发展的产业化项目,省政府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国家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科技中小型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各类国家计划。

四、奖励政策

第六条 设立园区发展奖励资金,资金来源由园区企业统筹及省、市财政支持,资金主要用于奖励经园区管委会认定的对园区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

第七条 鼓励争创名牌,凡获得国家级名牌或驰名商标产品的园区企业和为获得国家级名牌或驰名商标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园区给予总额上限为5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级名牌或著名商标产品的园区企业和为获得省级名牌或著名商标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给予总额上限为1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对引进入园项目和资金做出贡献的中介机构和个人,由园区一次性给予项目投产后实际到位投资额的0.3~0.5%的奖励;引进重大项目、巨额投资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另行重奖。

第九条 经园区管委会认定,对园区高新技术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并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科技人员、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除企业给予的报酬外,园区将授予“园区功勋奖”并给予适当的奖励资金。

第十条 对于知识产权拥有人,可以其高新技术或专利技术入股,除按规定参与企业或项目的收益分配外,园区还将根据其业绩给予适当的奖励资金。

五、人才引进政策

第十一条 为园区建设引进的“两院”院士,在园区工作期间,除企业给予的报酬外,园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工作津贴。

第十二条 园区人事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为入园的各类人才实行人事代理。对优秀人才,可采取调入、聘用、借用、兼职等形式引进,工作期限可长可短;对以辞职、退职形式来园区工作的,园区依据其有效证件及有关材料,报经有关人事部门核实后,原是国家干部的,恢复或保留其国家干部身份(不包括国家公务员身份),除去待业时间,工龄合并计算。

六、附则

第十三条 经园区管委会批准入园的企业、项目及引进入园的人才,还可享受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和华南热带农业大学、儋州市人民政府给予园区的投融资优惠政策以及儋州市人民政府给予园区的财政扶持等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本规定只适用于园区核心区,不含园区示范区与辐射区。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属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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