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2001]138号“关于拖欠税金是否受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债权申报期限限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不属于破产债权,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第九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研(2002)11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1-18
施行日期:2002-0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2001]138号“关于拖欠税金是否受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债权申报期限限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不属于破产债权,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第九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