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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清算工作组织实施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工商企字[1997]第18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7-14

施行日期:1997-07-1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一些地区来函、来电询问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后,其债权债务清算由谁组织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该条的有关主管机关是指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权责令公司关闭的部门或机关,不包括公司登记机关。因此,公司登记机关不负责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清算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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