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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我市出租汽车推广安装税控计价器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10-29

施行日期:1998-10-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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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减轻出租汽车经营者和承包者的规费负担,确保国家税收,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1998]15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特就在我市出租汽车推广、安装税控计价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全市在用出租汽车包括客运出租小轿车(的士)和货运出租汽车(货的)均需分期分批更换安装税控计价器。更换下来的原里程计价器委托市技术监督局作价收回更换安装税控计价器工作截止日期为1999年3月31日,

今后凡新增加的出租汽车和顶号上牌的出租汽车均需安装税控计价器。

二、税控计价器的推广安装工作由市政府出租车辆管理办公室组织,市技术监督局负责具体安装,市地税、物价、交通、工商、公安、公用事业等部门积极协助。原里程计价器收回作价和税控计价器安装价格由物价部门依据价格法规核定,

三、税控计价器使用过程中的监管、检测、维修由市政府出租车辆管理办公室、市技术监督局、地方税务局、交通局负责。

对违规使用税控计价器的,由市技术监督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作出处罚。

对不打表等偷逃税的,由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作出处罚。

对不打表、不给车票等违反价格法规的,由市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作出处罚。

对使用税控计价器过程中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规作出处罚。

四、欢迎广大乘客对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使用予以监督。对不打表或者不给车票的,乘客可以拒付车费,并可向市政府出租车辆管理办公室、市地方税务局、技术监督局、物价局举报。有关部门对举报属实的,予以奖励。举报电话如下:5819637、8889355、4610688。

五、市政府决定对安装税控计价器的在用出租汽车经营者、承包者实行减费鼓励,即凡更换安装税控计价器的,在执行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政发〔1998〕56号文件规定的减费措施外,还将享受进一步的减费优惠,具体减费科目和幅度由市政府发文公布。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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