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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市物价局《关于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12-17

施行日期:1999-12-1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公安局、市物价局《关于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关于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评估管理,规范车物损失评估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湖南省涉案物估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我市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成立"长沙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黄自强担任,市公安局副局长张荣福、市物价局副局长李罗生、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何飞龙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协调做好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工作。

二、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物损失估价鉴定(适用简易处理的事故除外),属市区范围内的,由公安交警部门统一委托市价格事务所依法进行评估;市区以外的,由公安交警部门统一委托当地价格事务所依法进行评估。其他部门无权进行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

三、公安交警管理部门委托评估时,应当出具《估价鉴定委托书》。《估价鉴定委托书》一般应载明车辆名称、车辆型号、牌照号码、发动机号、底盘号、受损部位与程度和受损物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事故发生地及时间等有关情况和资料。

四、价格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组织专业人员依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依法进行估价鉴定。涉及保险车物的,应通知保险公司参与现场勘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轻微事故3日内,一般事故7日内,重、特大事故10日内,另有约定的除外)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估价鉴定书》。

五、估价鉴定结论经公安交警管理部门确认后,应当作为确定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和调解赔偿的主要依据。

六、当事人对估价鉴定结论有异议,自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书》之日起7日内,可向公安交警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委托上一级价格事务所进行复核,也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复核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轻微事故2日内,一般事故5日内,重、特大事故7日内,评估期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作出复核裁定结论。

复核裁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七、估价的损坏车辆修理实行安全、自愿原则,由车主单位自主选择修理厂修理,若车主单位为实行政府采购的行政事业单位,则按政府有关文件规定进行修理。损坏车辆修理的单位,应事先了解车损状况及估价鉴定结论的内容,一旦承接修理,即视为承认估价鉴定结论,应保证修理质量及承担相应的义务。在修理过程中如发现有遗漏部分,当事人应立即通知公安交警管理部门和价格事务所予以补充认定。

八、估价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发现估价人员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的,由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车物损失估价鉴定实行有偿服务。按以收抵支原则,收费标准暂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字[1994]237号文件规定执行。估价鉴定费由价格事务所收取,先由事故当事人预付,待结案时由责任人按责任比例承担。

十、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的具体规定和办法,另行制定。

市公安局
  市物价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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