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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城区客运市场和交通秩序的通告

发布部门: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赤政办发[2002]07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8-07

施行日期:2002-08-0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红山区、松山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近一时期,城区客运市场和交通秩序比较混乱,已经严重地影响了城市正常秩序,危及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反映强烈。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配合搞好城市建设管理年活动,市政府决定整顿城区客运市场和交通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此通告发布之日起,城区范围内二轮、三轮摩托车、各类轿车及其它无运营手续的机动车辆应立即停止非法运营活动。

二、针对残疾人运营的问题,应严格执行公安部、建设部、

劳动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1995〕残联发字第66号文件规定,加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运营问题的管理。

(一)对于符合〔1995〕残字66号文中规定各项条款,有中心城区户口的残疾人,按规定程序办理完毕所有经营手续后,准许营运。

(二)对于非中心城区户口的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进行运营的,坚决取缔。

(三)对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运营的,坚决取缔。

三、对于符合〔1995〕残字66号有关规定准许运营的残疾人,按下列程序办理准运手续:

(一)由红山区、松山区政府牵头,组成由残联、交警、客运、工商、信访部门参加的联合审查组。

(二)凡符合〔1995〕残字66号文中规定各项条款,在2002年7月30日前已购买残疾人专用车的,需从事运营的残疾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摩托车发票、街道办事处证明等到联合审查组登记审核。

(三)联合审查组审核后,对于确实符合运营条件的残疾人登记造册后,报两区政府批准。

(四)两区政府审批后允许运营的残疾人,按下列程序到各部门办理手续。

1、到残联核发残疾证;

2、到交警部门办理残疾人驾驶证、核发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车牌照、行驶证;

3、到保险部门办理运营险种;

4、到客运管理部门经运营前培训后,核发营运许可证;

5、办理完上述手续后,由工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方可运营。

6、以上手续要求在20日内办理完毕。

四、各部门之间密切合作,采取有力措施整顿城区客运市场和交通秩序,确保在短期内收到明显成效。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城区交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协同有关部门进行综合治理,重点整治无牌、无证车上路行驶,乱停乱放等突出问题,对于管理过程中不听劝阻,不遵守交通规则,依然我行我素的车辆人员,依据有关规定严厉处罚。对于不符合赤政纪字〔2002〕37号文件规定继续上路营运的机动车辆,公安、工商、客运管理部门予以坚决取缔。

五、各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禁止在治理整顿中乱收费、乱罚款。坚持严格执法和依法行政的高度统一,哪个环节、哪个部门出现问题,就追究责任人和部门领导的责任。

六、积极稳妥、保持稳定,维护我市改革开放的大好局面,结合城市建设管理年活动,抓好此次城区治理整顿工作。政府一方面要切实维护下肢残疾人机动车代步的权利,把残疾人专用车运营作为解决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的过渡措施;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残疾人的教育工作,鼓励残疾人到其它行业就业,强化残疾人的自强自立和遵纪守法意识。对聚众闹事,冲击国家机关,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要依法处理。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八月七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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