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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靖安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榆政发[2003]5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7-12

施行日期:2003-07-1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靖边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靖安高速公路是国家西部大通道阿北线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省“十五”公路建设的重点工程之一。搞好这一项目建设,对于完善国家路网结构,改变榆林交通状况,促进榆林经济社会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为了搞好靖安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及环境保障工作,保证工程顺利实施,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公路建设的决定》(陕政发[2001]8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01]4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该项工程征地拆迁等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该建设项目征用土地、拆除建筑物、迁移电力通讯杆线、砍伐树木及环境保障工作等统一由靖边县政府承包完成。市、县土地、林业部门负责办理土地及林地征用及报批工作。土地、林业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为按期开工创造条件。

二、政府有关部门的收费,有新政策的按新政策办,没有新政策的,原则上按照原来惯例,能免的必须全免,确实不能免的属市上收的,按最低标准减半;属省上收的,积极做工作按从低从优的原则去收。

三、征地范围内国有集体需拆迁的电力、通讯、管道、矿井、水利设施,由产权单位自行拆除或迁移,靖安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按拆迁的材料费予以补偿。

四、公路建设征用各类土地,包括收费站、道班等设施建设用地以及因拆迁安置或工程需要的其他永久性占地,其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统一按以下标准执行:

菜地:5000??6000元/亩

水地:2200??3200元/亩(含果园、药园、苗圃、宅地)

旱地:800??1000元/亩

乔木林地:800??1000元/亩

灌木林地:100??150元/亩(含天然草地)

人工草地:1000??2000元/亩

荒坡、荒滩、河床地以及郁闭度小于30%的灌草地一律不予补偿;

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取土场、弃土场、料场、施工场地、施工便道等)凡属规定补偿的土地,每使用一年由施工单位按照上述相应标准的40??60%予以补偿。

五、全线公路用地范围内需拆除的建筑物,包括根据工程建设需要拆除的建筑物,拆迁费(含安置费)一律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偿:

砖混房:280??380元/m2

土窑洞:70??80元/m2

接口窑:80??100元/m2

按面窑:120??150元/m2

砖  窑:300??350元/m2

砖瓦房:200??250元/m2

砖土木房:100??160元/m2

土木房:80??140元/m2

简易房:400??500元/间

厕  所:80??100元/个

牲  圈:80??100元/个

农用井:2000??10000元/口

家用井:200??300元/口

砖  墙:10??20元/m

土  墙:5??10元/m

大  门:200??300元/座

土  窑:30??50元/个

水  窑:100??120元/m3

坟:200??300元/座

烧砖窑:500??1000元/个

地  坪:2??5元/2

违章建筑物以及建设项目确定后抢建的房屋、电力通讯设施和抢种的农作物、附着物一律自行清除,不予补偿。废弃建筑物不予补偿。

六、全线砍伐树木(包括挖根)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偿:

胸径8cm以下用材树:2元/株

胸径8cm以上用材树:8元??10元/株

胸径8cm以上柳树:20??30元/株

幼果树:10??20元/株

挂果树:80??100元/株

七、全线公路征占范围的一切建筑物、农作物、附着物、林木、管道、杆线等,都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拆迁和清除。如借故拖延,将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强制执行。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迁工作的,辱骂、殴打征迁工作人员的,由当地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靖边县人民政府是征地、拆迁、环境保障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尽快组建征迁工作机构,保证按照市政府的要求时限及核定的承包经费包干完成征迁任务,并妥善安排好被征迁单位、集体和群众的生产生活。

九、该项工程实行全封闭施工,工程建设期间执行一个窗口对外的原则,所涉及各类政策性收费,都由市、县协调机构商有关部门解决。施工现场出现任何阻挡、干扰施工,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问题,要按照“先制止,后处理‘的原则解决。靖边县政府要加大依法保障建设环境的力度,市、县各有关工作部门要从促进榆林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全力以赴搞好相关工作,确保征地拆迁工作和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榆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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