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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雅安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雅办发〔2006〕3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5-31

施行日期:2006-05-3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雅安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实施。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雅安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试行)

目 录

1 总 则

1.1 指导思想

1.2 目的

1.3 工作原则

1.4 编制依据

1.5 事故分级

1.6 适用范围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体系基本框架

2.2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3 应急联动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机制

3.2 预警机制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程序

4.2 应急响应方案

4.3 应急资源的管理与使用

4.4 指挥与协调

4.5 新闻报道

4.6 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应急体系保障

5.2 应急救援通信与信息保障

5.3 应急救援技术与装备保障

5.4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5.5 应急救援交通运输保障

5.6 应急救援医疗保障

5.7 应急救援治安保障

5.8 应急救援物资保障

5.9 人员的安全保障

5.10 应急救援经费保障

5.11 应急救援社会动员保障

5.12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5.13 宣传、培训和演习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社会救助

6.3 调查和总结

7 附 则

7.1 说明

7.2 专项预案

7.3 预案管理

7.4 监督检查与奖惩

7.5 制定与解释

7.6 预案实施时间

8 附 录

8.1 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

1 总 则

1.1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常备不懈、反应迅速、科学决策、救援有力的原则,全面提高我市各级政府危机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1.2 目的

规范我市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职责明确、资源共享,平战结合、反应灵敏的应急机制,进一步增强我市应对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和生产事故应急管理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3 工作原则

应急救援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社会参与,依法规范、保障救援,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平战结合、反应迅速,加强预警、科学决策的原则。

(1)以人为本,社会参与。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根本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事故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确保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在充分依靠各类专业救护组织,专家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社会广泛参与的有效机制,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应急救援中的基础性作用。

(2)依法规范,保障救援。坚持预案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相衔接,与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与应急救援实际相结合,及时修订完善生产事故的应急预案;按照法律法规,完善行政保障措施,切实保障应急预案有效实施。

(3)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各部门及其应急救援组织的职责,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确保分级响应、应急联动。根据生产事故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

(4)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坚持条块结合、属地为主,避免重复建设。在应急队伍隶属关系不变的情况下,结合我市实际,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建立和完善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统一协调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特定类型生产事故的专业应急处置以牵头部门为主,相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充分依靠和发挥驻雅部队、武警部队等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5)平战结合,反应迅速。牢固树立预防为主、常抓不懈思想,积极做好应对生产事故应急工作准备;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建设,做好应急救援的宣传教育工作,定期进行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应急救援演练、演习和技术培训。

(6)加强预警,科学决策。逐步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预警体系、防灾救灾体系,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尤其是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积极开展公共安全的科学研究,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应急科技水平。

1.4 编制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领导责任》、《雅安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5 事故分级

按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安全生产事故分为4级。其中特别重大安全事故(Ⅰ级)、重大安全事故(Ⅱ级)分级标准已由《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确定。

1.5.1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或我省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或行政区外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事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单船10000吨以上国内外民用运输船舶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长江干线因非管制因素发生断航24小时以上;

(6)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7)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8)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9)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10)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1.5.2重大安全事故(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或我省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或行政区外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3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长江干线因非管制因素发生断航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

(6)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7)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8)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1.5.3较大安全事故(Ⅲ级)

(1)一次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上的重伤事故,或紧急转移安置5千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事故;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100吨以上、3000吨以下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3)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城市供水、供电、燃气设施供应中断,经抢修无法及时恢复使用的事故,或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停水、停电、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4)国、省道(除高速公路)以及其它公路干线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其它一些无法量化但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1.5.4一般安全事故(Ⅳ级)

(1)一次性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下的重伤事故,或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下的事故;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100吨以下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3)造成通信、城市供水、供电、燃气设施供应中断,经抢修在24小时内无法恢复使用的事故,或造成1千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停水、停电、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4)国、省道(除高速公路)以及其它公路干线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其它一些无法量化但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

1.6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雅安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处置雅安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工矿商贸、建设工程、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铁路、道路、水运等重特大交通运输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安全生产事故,通信信息网络安全生产事故,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等各类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影响范围大、性质严重的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

本预案是雅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分预案,主要明确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协调指挥的原则和程序,适用于对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的应急救援统一指挥和应急协调。全市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消防、工矿商贸、水上、电力、建筑、水利、石油天然气、旅游、通讯信息和特种设备等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是本预案的组成部分,主要明确特定类别生产事故的应急行动和技术方案,是实施专项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市级专业工作预案。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体系基本框架

图1、生产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图

市政府设立雅安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挂设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区县人民政府设立应急救援组织,包括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区县政府应急指挥部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生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包括若干应急专业组和专家咨询组。各级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设立专业应急救援组织,包括生产事故专业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生产事故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生产经营单位设立本单位的应急组织,包括企业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若干应急专业组以及应急救援力量。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组织,构成全市市、县、企业三级应急组织体系。

2.2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1 市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2.2.1.1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1)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

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是全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领导机构和指挥机构,对全市行政区域内事故应急救援统一领导和协调指挥。指挥部的成员单位由市级有关部门及单位组成,指挥部由其成员单位的负责人组成。指挥部设总指挥、副总指挥。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安全副市长(市政府安委会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安全(相关)副秘书长、市政府安委会副主任、市安办主任担任。

市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挂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市安办)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主任、市安监局(市安办)应急办主任担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市级相关部门联络员及市安监局(市安办)有关科室负责人和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人员组成。

(2)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贯彻国家应急救援工作方针政策,统一指挥、协调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的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研究决策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负责审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预案;指导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应急组织的应急救援工作;制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救援方案,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负责与专家咨询机构的协调联系并提供相关服务;请求军队和武警部队或请求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增援。

(3)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人员职责

总指挥:全面负责全市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和决策,下达应急指令;召集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会议和局际应急联席会议;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根据事故性质、规模、地理位置等部署应急救援工作。

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做好全市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指挥、协调和决策工作,或由总指挥授权负责生产事故的全面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决策和下达应急指令。

指挥部其他成员:参与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指挥、协调和决策工作。

2.2.1.2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1)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挥部办公室)是全市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雅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雅安市安全生产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监局)。在市政府、市应急委和市政府安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事故灾害情况,设立应急指挥协调组、综合组、抢险组、医疗卫生组、新闻宣传组、应急保障组等。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设专家组。按照事故的不同类型,专家组分成交通运输(包括道路交通、铁路、水上)、危险化学品及消防、工矿商贸、石油天然气(包括城市供油、供气、供水)、建筑水利电力、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职业中毒医疗共8个小组,配备相应专家,为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决策服务和技术支持。

(2)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基本职责:负责全市工矿商贸、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消防、水上、铁路、民航、电力、建筑、水利、石油天然气、旅游、通讯信息和特种设备等行业的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日常管理、协调工作;统一规划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负责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工作;组织检查各级应急救援机构的应急准备工作;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培训和演习;利用科技手段,负责组织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时段生产事故风险评价和预测预警;负责生产事故预警信息的统一发布。

应急响应时的职责:负责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置情况的上呈下达工作;与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应急组织保持应急联络;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调度工作;根据事态发展,负责综合协调、组织事故区域周边单位和人员的疏散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各项应急保障措施的落实;配合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织、指挥、协调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或实施跨区域应急增援。

2.2.2有关部门(机构)与职责

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起草、修订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有关文件;及时通报、反映生产事故信息;综合协调市级有关部门,为应急救援的通讯、能源、物资、公用和交通设施等提供保障。

市安监局(市安办):负责生产事故应急的综合监管工作;组织制定雅安市生产事故应急管理、有关标准的具体实施办法;负责雅安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与实施;负责组织重大危险源监控;负责生产事故应急科技研究计划和科研成果的管理;组织全市范围的生产事故应急管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负责有关生产事故应急的经验交流与对外合作事宜等。

制定和实施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等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工作。

市公安局:制定和实施道路交通、火灾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协助危险化学品等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有关区县公安机关做好应急准备;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和其它措施的落实,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

市经委:制定和实施电力、石油天然气、工矿商贸等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所辖领域内生产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及事故性质,负责综合协调救援物资、设备的紧急调用;参与事故后恢复有关工作。

市卫生局:制定、实施生产事故紧急救治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准备工作;应急响应时,根据情况组织技术力量参与应急;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市交通局:制定和实施水上交通、公路、航道及其建设工程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和指挥协调所辖领域内生产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时的水上交通管制工作;根据应急救援需要,提供必要的公路、航道交通运输保障及大型机具保障。

市信息产业办:制定和实施电子信息、无线电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负责电子信息、无线电生产事故的专业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电子信息、无线电恢复工作;负责应急指挥信息网络支持与协调工作。

市质监局:制定和实施特种设备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本领域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水利局:制定和实施农电、水电、水利工程及自用船舶、渔船、库区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应急响应时,组织力量开展专业应急救援工作。

市规划和建设局:制定和实施建筑工程、城市及建制镇的基础设施、燃气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响应时,组织协调本系统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应急救援需要,提供物资保障。

市教育局:制定和实施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学校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对学校师生员工应急救援知识、技能的培训教育。

市旅游局:制定和实施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落实涉旅生产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响应时,负责组织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涉旅事故的应急救援。

市邮政局:制定和实施本系统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应急响应时,组织、指导本系统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相关的邮政保障工作。

市司法局:制定和实施本系统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应急响应时,组织,指导本系统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司法救济。

市农业局:制定和实施农用沼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协调农用沼气事故的应急救援。

市农机局:制定和实施农用机械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协调农用机械事故的应急救援。

市商务局:制定和实施酒类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等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监督境内举办的各种商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等活动各项应急预案的落实;负责组织协调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投资保障和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参与事故后恢复有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及运行经费保障;按有关规定制定、管理和实施财政安全应急资金保障,负责按规定安排、拨付资金,保障事故应急所需;负责管理事故应急准备资金;参与事故后恢复有关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应急救援的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的社会捐赠工作。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组织、指导工伤职工、工亡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的赔付等善后处置工作。

各保险公司:负责参保人员伤亡赔付及财产赔偿。

市外台桥办:负责协调、配合涉外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生产事故发生后新闻宣传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监察局:监督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施;参与事故善后及调查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预测、预警,并提出相关建议;根据应急救援需要,负责提供与生产事故发生地相关的气象预测预报资料。

市科技局:负责生产事故应急技术研究的立项与项目管理;负责协调科研院所的研究领域(方向)规划与应急技术支持体系的维护。

军分区、武警雅安支队:组织、指导有关部队制定应急支援预案;根据市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请求,及时提供应急援助。

市红十字会: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的社会参与及社会援助工作;开展群众性初级卫生救援的社会培训、宣传工作。

市总工会:参与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调查及善后的相关工作。

以上各职责部门,根据应急救援需要负责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保障措施。

2.2.3市级专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市级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包括生产事故专业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市级专业应急指挥<响应>中心<或部门>),以及专家咨询组和若干应急专业组,在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组织协调下,开展专业应急救援工作。

市级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主要职责:执行国家应急救援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救援工作部署、应急指令和措施;管理和实施所管辖领域内生产事故专项应急预案;负责所管辖领域内或所属单位生产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和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增援、配合工作。

2.2.4区县人民政府应急救援组织与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应急救援组织:包括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以及专家咨询组和若干应急专业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当地人民政府领导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区县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执行国家应急救援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救援工作部署、应急措施和市级专业应急工作部署与措施;管理和实施所管辖领域内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统一协调、指挥应救援行动;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协调下,组织跨区域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2.2.5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组织与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包括企业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若干应急专业组,以及应急救援力量。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的主要职责:执行国家应急救援工作方针政策,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计划,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应急响应时,及时组织救援力量按规定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2.3 应急联动

2.3.1 基本联动

在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综合协调下,各预案启动部门(牵头部门)、协作部门和参与单位应急联动,配合当地区县人民政府共同实施生产事故应急救援。

2.3.1.1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

(1)道路交通运输生产事故

牵头部门:市公安局,协作部门:市安监局、市交通局及相关部门;

(2)火灾生产事故

牵头部门:市公安局,协作部门:市安监局及相关部门;

(3)危险化学品生产事故

牵头部门:市安监局,协作部门:市经委、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

(4)水上交通,公路、航道及其建设工程生产事故

牵头部门:市交通局,协作部门:市安监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气象局、市总工会等;

(5)建设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燃气生产事故

牵头部门:市规划和建设局,协作部门: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市总工会等;

(6)煤矿生产事故

牵头部门:市安监局,协作部门:市经委、市总工会等;(7)(7)非煤矿山生产事故

牵头部门:市安监局,协作部门:市经委及其他相关部门;

(8)锅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生产事故

牵头部门:市质监局,协作部门:市公安局、市经委、市规划和建设局及其他相关部门;

(9)职业中毒突发事件

牵头部门:市安监局,协作部门:市卫生局、市经委、市药监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总工会等;

(10)旅游生产事故

牵头部门:根据事故性质由相关部门牵头,协作部门:市旅游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交通局、市规划和建设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水利局、市质监局、市外办、市侨办、市台办、保险公司、市气象局等;

(11)农电、水电,水利工程及自用船舶,渔船、库区生产事故

牵头部门:市水利局,协作部门:市经委、市安监局、市交通局、市气象局、市总工会等;

(12)民爆器材生产经营生产事故

牵头部门:市公安局,协作部门:市安监局等;

(13)烟花爆竹经营生产事故

牵头部门:市安监局,协作部门:市公安局等;

(14)电力生产事故及电力建设生产事故

牵头部门:市经委,协作部门:市安监局及相关电力部门等;

(15)农用机械生产事故

牵头部门:市农机局,协作部门:市安监局、市农业局等;

(16)电子信息、无线电突发事件

牵头部门:市信息产业办,协作部门:市安监局等;

(17)流通领域生产事故

牵头部门:市商务局,协作部门:市安监局及其他相关部门;

(18)农用沼气生产事故

牵头部门:市农业局,协作部门:市安监局、市卫生局等;

(19)其他生产事故

根据事故类型和部门职责,由市级主管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协作配合。

2.3.1.2 现场处置

相关部门和事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2.3.1.3 现场保护

由市公安局及事故单位负责。

2.3.1.4 医疗救护

牵头部门:市卫生局,协作部门:市经委、市药监局、市红十字会等。

2.3.1.5 通讯、能源、物资、公用和交通设施保障

牵头部门:市政府办公室,协作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信息产业办、市邮政局。

(1)市信息产业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应急救援通讯信息畅通;

(2)市经委、市商务局、市民政局等负责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协调与监督;

(3)市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经费保障;

(4)市公安局、市交通局等保障应急救援中人员、物资、设备及时运输;

(5)市经委、市水利局、市规划和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电力、自来水、燃气和市政设施的保障工作。

2.3.1.6 善后处理

由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雅安银监分局、保险公司等负责。

(1)市公安局负责遇难人员检验和辨认工作;

(2)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雅安银监分局、保险公司、商业银行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做好保险金支付、抚恤、安抚等善后工作。

2.3.1.7 灾后恢复与重建

灾后恢复与重建由事故单位负责,有关部门协助。

2.3.2 相关应急联动

为有效、快速控制事态发展,发生生产事故后,依靠全市基本应急救援力量难以有效控制或无法控制事态时,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果断决策,及时寻求全市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救援力量进行增援,或请求驻地人民军队、武警部队和我市行政区域内中央有关单位的应急增援。必要时,报请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增援。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机制

图2、生产事故预防与控制框图

3.1.1 建立事故防范体系

(1)建立立体防灾网络体系

依靠市、区县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有关部门、企业的应急救援组织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形成的专业应急救援体系。并充分发挥驻雅部队、武警、民兵、人民群众等力量防灾抗灾的重要作用,形成人民政府、专业救援、专家咨询、社会救援、企业应急等五类立体防灾抗灾应急救援网络体系。

(2)建立灾害通讯信息网络及信息管理系统

建立防灾通讯信息网络系统。结合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拟建指挥平台(通讯信息网络),补充完善市级专业及地方应急救援网络,通过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挥平台与市级专业应急救援网络连接,建立雅安市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通讯信息网络,实现全市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预测预警、信息共享、资源管理、信息管理、信息传输与处理、图像和声音实时传输、会议和办公等。

建立事故信息综合数据库。逐步建立包括省控重大危险源动态管理信息、重大危险源局部区域信息、重点监控企业基本情况、事故应急预案,事故档案管理、重大事故隐患及治理情况等综合数据库。

建立应急资源数据库。对全市应急资源进行整合,建立包括公安110、消防119、交警122、医疗卫生120及水上救援、矿山、危险化学品等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资源(包括人员、队伍、物资等数量、分布,以及应急物资单位基本情况)信息数据库。

(3)建立重大危险源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对生产事故类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长效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各项治理防范措施。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跟踪督查制度,切实加强对所辖领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控。

逐步建立对典型重大危险源的实时动态监控机制。对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煤矿、消防等高危行业的典型重大危险源,逐步实施实时动态监控,实现政府相关部门对重大危险源的有效监管。有重大危险源的区县应逐步建立安全监控系统网络。各市级有关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实现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并与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联网,实现资源共享。

(4)建立事故灾害风险评价评估体系

针对我市安全生产基础差、条件各异的实际情况,建立事故灾害风险评价评估体系,特别是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煤矿特大瓦斯爆炸等事故的后果严重度以及二次灾害的区域性综合评价、评估体系。根据风险评价、评估结果,对重大危险源多、安全风险高的行业或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控。

(5)加强防灾宣传教育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和黑板报、挂图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安全常识、急救知识、自救逃生方法等,开展对学生应急救援知识教育,不断提高公民的安全意识和应急救援素质。

全市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须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业务培训。

(6)加强人才、物资的储备

各级政府、部门、专业救援机构及生产经营单位,要积极做好应对生产事故的救援人才培养和应急力量、物资等储备,为处置生产事故提供充分保障。

(7)依靠科技进步,加强对防灾技术和装备的研究

以科研单位、院校为依托,开展生产事故防灾救灾技术和装备研究。同时,鼓励社团组织、中介机构等,各行业专家,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积极为安全生产工作献计献策,不断提高全市防灾抗灾能力和装备水平。

(8)建立局际应急联席会议制度

定期召开指挥部成员单位局际应急联席会议,总结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经验教训,研究部署应急救援工作和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习等。

(9)加强法制建设,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规章、政策的实施办法,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水平。

加强应急救援有关政策、体制等研究,从根本上保证应急队伍建设和救援工作的正常开展。

3.1.2 建立健全事故应急体系

(1)加快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按照全市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方案,按照统一指挥、职责明确、结构完整、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符合市情的原则,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通过加强应急救援指挥、救援队伍和救援培训训练、演习基地的人员、设施、装备建设,逐步建立健全全市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图2)。

①尽快建立和完善各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加快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的建设步伐,落实资金,建立和完善其应急救援基本装备、办公设施和通讯信息网络,积极开发软件,尽快建成并投入使用。与市级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响应)中心实现全面联合,资源共享,形成市级应急联动系统。

各区县均应结合本区县实际,设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指挥人员、设施、装备,并与专业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联合。

各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根据所辖区域内的生产事故类型和灾害特点,设立相应的专家组,为应急救援的决策、指挥、处置等提供技术支持。

②建立健全市级专业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市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建立或完善雅安市急救中心、雅安市矿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雅安市化学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及市消防(119)、交通(122)指挥中心等,逐步补充更新应急指挥装备、设施,完善应急指挥功能。不具备建立专业应急救援指挥(响应)中心的,应明确责任部门,具体承担专业应急救援指挥工作。专业应急指挥机构设立应急救援专家组。

加强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根据专业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依托大中型企业或现有应急救援资源,合理规划,建立区域应急救援基地,承担区域内重特大事故(事件)的应急救援、救援培训等。按照统一规划、整合资源、一专多能、分级负责的原则,补充和完善应急救援人员、设施、装备,逐步建成装备先进、反应快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③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组织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加强应急救援技术演练和应急物资储备;加强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提高全员事故应急救援基本素质,不断提高本单位的应急处置能力。

④充分发挥其他力量在应急救援中的作用

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社会广泛参与的有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知识的普及,提高社会公众的应急救援基本素质。鼓励各种救援力量广泛参与,加强应急动员,充分发挥人民军队、武警、民兵、人民群众等力量在应急救援中的重要作用。

(2)加快建立应急预案体系

建立健全市、区县、生产经营单位三级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图2)。

市级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包括雅安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市级生产事故部门应急预案。雅安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制定,由市安监局(市安办)管理与实施;市级生产事故部门应急预案由市级有关部门负责制定、管理与实施;区县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管理与实施;生产经营单位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由本单位负责制定,管理与实施。

各级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主要明确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协调指挥的原则和程序,是同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生产事故部门应急预案主要明确特定类别生产事故应急行动和技术方案,是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补充和完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是本单位应急救援的具体行动和技术方案。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要求制定本区县、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

3.2 预警机制

3.2.1 预警发布及监督

特别重大(I级)和重大(Ⅱ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由市应急委报请省应急委批准后,由省应急办向我市或全省发布。

较大(Ⅲ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经市应急委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批准后,由市应急办向事发地或全市发布。

一般(Ⅳ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预警内容包括预警原因、预警依据、预警范围、预警期限及要求。预警信息的发布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相关部门和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的应急准备和应急措施的执行进行监督。

3.2.2 预警信息与系统维护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负责全市生产事故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生产事故信息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市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直至市政府和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对于较大(Ⅲ级)以上安全事故信息,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及时上报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区县应急指挥机构和市级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按有关要求及时将事故风险信息上报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根据事故风险信息或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生产事故的险情,或当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事故时,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及时通报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市政府。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生产事故的信息,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生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生产事故可能引起公共卫生、社会安全和自然灾害方面的突发事件时,各级、各专业生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将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同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

雅安市内企业在境外发生生产事故,应及时报告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我市发生生产事故可能对周边市州安全生产造成重要影响的,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及时向相关市州有关机构通报情况,并上报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各级、各专业生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对本级应急指挥信息系统,支持系统、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的维护与更新。

3.2.3 预警行动

各级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组织)及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组织,根据生产事故的性质、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后果等情况,应当及时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分析、确认可能导致生产事故的各种信息,并报告同级应急指挥机构,决定预警级别与是否发布预警信息,并确定预警的范围、对象、内容、时限等。

接到预警信息后,相关管理部门及各生产经营单位立即研究、制定、落实应对方案和措施,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应急准备和应急措施,预防事故发生。需要应急支援时,及时请求上级机构协调增援。

发布预警信息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掌握生产事故信息的变化、发展和控制情况,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和专业应急机构通报预警信息。

4 应急响应

图3生产事故应急响应全过程组织与行动图

4.1 应急响应程序

4.1.1 分级响应

按生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I级(特别重大)四级。高层次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后,低层次及其相关部门安全事故响应自然启动。

发生一般安全事故(Ⅳ级)启动区县级应急预案;发生较大安全事故(Ⅲ级)启动市级及以下应急预案;发生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安全事故报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启动省级及以下应急预案。

4.1.2 应急评估

各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接到生产事故报警信息后,首先对信息来源进行评估,确认可靠性;其次是对生产事故的性质、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后果等进行评估,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4.1.3 基本应急

发生生产事故后,首先由事故单位启动应急预案,按要求实施应急救援并按规定立即上报;区县应急预案启动后,指挥调集区域内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力量等各类救援资源开展现场抢险救助和医疗救护,根据事态状况,组织公安力量进行事故区域或交通、水上等管制,组织人员疏散,防止事态扩大,报告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救援中心和市级专业安全生产指挥(响应)中心,并随时报告事态的发展情况;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现场应急需要,可以指挥、调集本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同时报告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并随时报告事态的发展情况。雅安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事态发展状况,通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指挥,调集各地、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增援,同时按要求报告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并随时报告事态的发展情况。

各级应急预案启动后,专业应急队伍,救援装备等必须按相关规定时限内集结到位,指挥部成员、专家等有关人员在接到命令后及时到位。

4.1.4 扩大应急

各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掌握生产事故的发展状况,对于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的,必须及时报告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启动本级应急预案。

依靠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力量难以有效控制或可能难以控制事态时,通过市应急委请求驻雅部队、武警部队或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调集救援力量增援。

4.2 应急响应方案

4.2.1 基本方案

生产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灾害情况,立即组织本辖区应急救援力量进行现场救援。事故单位和区县人民政府首先组织企业职工、社会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通知有关专业救援机构,组织专业救援力量,成立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急救、治安、交通、后勤保障,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防止灾害扩大。各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及时掌握现场情况,并报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根据生产事故情况和区县请求,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增援。

4.2.2 应急行动

4.2.2.1 接到生产事故(Ⅰ级、Ⅱ级或Ⅲ级)信息后:

(1)市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主要采取以下应急行动:

①分析确认事故信息后,立即上报市政府值班室(0835-2223262)和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同时启动并实施本预案;

②开通与相关市级专业应急指挥(响应)中心、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及救援进展情况;

③开启应急指挥设备,为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与事故现场联系提供应急保障;

④必要时通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和有关专家到位;

③根据专家建议和总指挥命令,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区县或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应急建议;

⑥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根据指挥部的决定,调遣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增援;

⑦必要时,按照指挥部的决定,请求驻雅部队、武警部队或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增援;

⑧随时向市政府值班室和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告生产事故基本情况和救援的进展情况;

⑨可能或已经导致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负责及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指挥机构,同时上报市政府;

⑩按指挥部的决定,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2)市级专业应急指挥(响应)中心应主要采取下列行动:

①启动并实施专项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②保持与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的通信联系,并随时报告事故及救援进展情况;

③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力量立即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④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⑤需要其他专业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提出请求。

(3)区县应急指挥机构应主要采取下列行动:

①启动并实施本级应急预案,并立即向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和市级专业应急指挥(响应)中心报告;

②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先期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③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④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或市级专业应急指挥(响应)中心提出请求。

4.2.2.2 接到生产事故(Ⅳ级)信息后,各级、各类生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采取以下行动。

(1)区县应急指挥机构:必须立即启动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行动,同时上报至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及相关市级专业应急指挥(响应)中心。必要时,立即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应急增援请求。

(2)市级专业应急指挥(响应)中心:关注事态进展,并做好应急准备。根据事态进展,及时上报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及市级主管部门,并通报其它有关部门、救援机构。需要应急增援时应立即派遣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或专家增援,事故灾害升级后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3)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注事态进展,并做好应急准备,根据事态进展,及时通报其它有关部门、救援机构和专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需要应急增援时应立即派遣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或专家增援。事故灾害升级后应立即启动本预案。

4.2.2.3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采取以下应急救援行动:

①立即启动企业应急预案(生产事故预防和处置计划);

②按有关规定的报告内容和程序立即向区县和市人民政府及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行业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规定;

③根据灾害情况,迅速组织撤离、疏散事故区域内遇险人员,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先期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④随时向上级应急救援机构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⑤做好工程图纸等技术资料,应急设备、物资以及其它应急救援准备。

4.3 应急资源的管理与使用

各区县和市级有关部门应加强应急资源的管理与使用,确保应急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动应急救援队伍,或将应急装备、设施挪作他用。

4.4 指挥与协调

图4、生产事故应急指挥协调关系图

4.4.1 指挥与协调机制

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生产事故发生后,区县人民政府立即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负责生产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协调工作。

市级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指导、参与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根据生产事故类型确定的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生产事故专业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协作的市级部门和单位,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协作并提供应急救援相关保障。

应急状态时,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生产事故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和事故所在地毗邻市县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各应急机构接到事故信息和指挥命令后,要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在当地人民政府和事故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4.4.2 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提出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

②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指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③负责向市政府及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汇报有关情况,向其他领域应急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④协调灾区人员的疏散或转移;

⑤协调现场警戒和道路,水域等交通管制;

⑥协调对伤员的急救和疾病控制;

⑦协调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⑧协调应急救援通信、物资征调及其运输等保障工作;

⑨必要时通过市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驻地人民军队、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行动;

⑩协调事故善后处理及灾后处置与恢复重建工作等。

4.5 新闻报道

生产事故发生后,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新闻报道工作。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由负责处置事件的市政府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市政府新闻办要及时掌握信息,分析舆情,加强与负责处置事件的市政府主管部门沟通协商,提出新闻报道意见。负责处置事件的市政府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对新闻报道提出建议,对新闻涉及的事实进行认真审核。

4.6 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完成生产事故后期处置工作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完成整个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市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应急体系保障

5.1.1 应急救援体系保障

建立和完善全市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和完善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市级专业应急指挥(响应)中心和区县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充实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加强救援基地和重点队伍建设,逐步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反应灵敏、运转协调、切合市情”的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切实保障新形势下应急工作的需要。

5.1.2 应急预案体系保障

尽快建立和完善全市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各区县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省政府有关要求和市政府的总体部署,结合实际情况,加快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落实责任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根据应急救援经验教训不断修订和完善,形成符合我市实际的市、区县、生产经营单位三级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5.2 应急救援通信与信息保障

5.2.1 通信保障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设立并向社会公布报警特殊电话号码。

目前,市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与各专业应急指挥(响应)中心、各区县应急指挥机构、事故现场指挥部,主要通过公共通信平台实现通信信息联络。应急响应时,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市信息产业办协调组织架设临时专用通信线路、启动应急通信车或海事通信等特种通信装备,提供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通信保障。雅安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成后,实现现场指挥部与市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之间视频、音频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

当生产事故造成区域性通信瘫痪时,市信息产业办负责通信与信息保障,确保应急期间党、政、军领导机关通信信息畅通。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建立并维护通信数据库,保证信息畅通。通信数据库包括市级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应急机构、专家、应急队伍的电话、传真、手机多种联系方式等。

各区县各部门、各类专业应急机构明确参与应急活动的所有部门通信联系方式,并提供备用方案。

5.2.2 信息保障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建立雅安市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全市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等,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事故信息系统应连接到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确保信息共享,以便随时调用,为应急规划和指挥决策提供文字、音像等形式的基础材料、数据、情况。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及时收集、分析、处理和上报全市生产事故信息;各专业应急指挥中心和区县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区县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并按月报、季度报,半年报和年度报的要求,定期向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挥部办公室)报送事故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要求及时报送。

5.3 应急救援技术与装备保障

各区县政府、各部门以及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障应急救援技术与装备投入。各级、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配备专用应急指挥车、通讯电话等与现代应急救援相适应的应急指挥设备,各专业应急队伍、生产经营单位按有关规范配备应急装备、设施。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领域的救援力量,装备配备,尤其要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消防、矿山,建筑等事故应急救援的特种设备的配备。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协调市级应急救援基地和省在雅的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建立共享的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掌握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设立的专家组为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决策支持和技术服务。

5.4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的企业依法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区县政府建立交通、消防、卫生专业应急队伍,对于矿山、危险化学品相对集中的,在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整合资源的基础上建立矿山、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队伍。各区县、各部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检查和掌握应急救援力量,保证战斗力,形成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全市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统一规划、布局,督促、检查、指导各应急队伍建设工作。

5.5 应急救援交通运输保障

市公安局、市交通局为应急救援人员及车辆提供交通方便,组织协调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水域航道管制,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交通、桥梁受损或需要架设临时通道时,市交通局等相关部门应迅速组织、协调抢修或施工,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确定特种救援设备的运输方式,制定并落实相应措施。

5.6 应急救援医疗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及相关部门协调配合。

地方医疗紧急救援网络是院前急救的骨干力量,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应急救援时,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专业医院的布局和事故现场的需要,及时协调有关医疗专家和医疗救援应急队进入现场,根据“分级救治”的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需要实施对伤员的救护。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协调有关专家派遣和特种药品、特种救治设备的紧急调用。

现场疾病控制工作依托事故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疾病控制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落实医疗救治措施。

5.7 应急救援治安保障

根据生产事故发生状况和应急救援需要,公安机关迅速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需要疏散、转移群众时,当地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应做好相应的治安工作和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

5.8 应急救援物资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应急救援的基本物资保障。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提出特种物资储备的规划建议,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商务局协调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常备物资储备,常备物资的储备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区县政府、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和各部门、有关单位的物资储备坚持合理规划,统筹安排,规范管理。物资储备的数量,种类应当满足区域内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加强储备物资的管理与维护,防止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物资缺失或报废后必须及时补充和更新。

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应急物资征调及管理办法,应急救援过程中,物资储备不足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等负责组织协调救援物资的社会援助工作。必要时,向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提出申请,请求救援物资调拨。

5.9 人员的安全保障

部门应急预案中应当明确现场处置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保障措施。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处置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应急指挥机构协调指导。

专业救护人员应当配备与救灾任务相适应的专业防护装备。应急救援时,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事故类型佩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服从统一指挥,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程序。必要时,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应急救援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当采取以下安全防护措施:

①根据生产事故特点,确定人员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

②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的方式、程序、范围、路线;

③指定实施各种安全防护和相关保障措施的牵头部门和协作部门;

④应急避难场所的组织和使用;

⑤救援人员和社会公众的疾病控制措施与落实;

⑥治安管理及其他突发事件预防措施与落实。

5.10 应急救援经费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日常工作经费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同级财政列入年度预算,由财政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共同管理,以保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5.11 应急救援社会动员保障

区县政府根据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并负责协调保障,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调动事故发生地以外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区县政府应为其提供相关各种保障。

5.12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地应结合实际规划和建立基本满足特大以上事故的人员避难场所,公园、广场等空旷场所的基础设施改造应当考虑突发事件紧急避难保障,同时建立维护、使用保障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应急需要临时征用场所,保证紧急避难。

5.13 宣传、培训和演习

5.13.1 公众宣传教育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减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市政府办公室、市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和建设局、雅安银监分局、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及其它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或组织协调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宣传教育工作,教育部门应在学校开展防灾减灾教育,提高全民危机意识。

各级、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应公布并大力宣传有关应急预案。各区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和应急救援机构公布报警电话。

5.13.2 培训

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对专业救援队伍的人员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各区县政府、各部门应将生产事故应急管理纳入行政干部培训内容。

5.13.3 演习

全市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原则上三年举行一次。

全市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会议或应急救援局际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全市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会同有关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组织落实救援演习事项。各区县、各专业、各大型企业应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演练,相应预案中应明确应急救援演习、演练的内容、范围、场所、组织、频次等。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监督指导各区县、各专业和大型企业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

积极参与市政府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演习和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织的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习。组织或参与演习后,及时总结、评估,不断改进。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6.2 社会救助

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灾后政府救济,司法救济,根据灾害损失情况,负责组织协调社会、个人救助,按照有关程序、要求组织协调境外机构的社会救助。市民政局负责捐赠资金和物质的监督与管理。

市劳动保障局、保险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生产事故保险赔付。保险机构及时派员,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和受灾人员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6.3 调查和总结

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按照有关程序组织或参与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织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报市政府和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

7 附 则

7.1 说明

(1)生产事故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和对整个或者一个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故或紧急事件。主要包括民航、铁路、道路交通、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生产事故等。

(2)本预案对事故分级标准,“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7.2 部门预案

市级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制定相应部门预案和保障计划。部门预案和保障计划为本预案的组成部份。

7.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政府公布后实施,同时报送省政府和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备案。市安监局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实施。市级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履行各自职责。

本预案原则上三年修订一次。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将及时修订完善,并报送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备案。

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负责本区县、本部门应急预案的管理、实施和及时修订工作。

7.4 监督检查与奖惩

7.4.1 监督检查

市安监局负责检查、指导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管理情况,市安监局会同市监察局负责监督预案的实施情况,并予以通报。

7.4.2 奖励

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1)完成生产事故应急处置任务的;

(2)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国家、集体、公民财产安全,成绩显著的;

(3)对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因应急救援行动而伤亡的;

(5)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4.3 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生产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或执行事故应急预案,拒绝承担事故应急救援义务的;

(2)瞒报、迟报事故信息,影响事故应急救援,或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故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应急救援中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

(5)盗窃、挪用、贪污事故应急工作所用资金或者物资的;

(6)阻碍事故应急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它对事故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7.5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雅安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中心)负责制定和解释。

7.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 附 录

8.1 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

新闻发布、预案启动、应急结束及各种通报的格式等(见附录1-4)。

附录1:安全生产事故信息通报格式和内容

报告单位:

报告人:

报告时间:

年月日时分

基本情况:

事故地点:(区县、乡镇、村组等详细地点)

事故类型:

遇险及伤亡情况:财产损失:

初步原因:

己脱险和受险人数及救治情况:

出动专业救援队伍及抢险情况:

己采取的主要应急措施:

现场指挥部及联系人、联系方式:

事态发展情况:

是否需要支援及项目:

接收信息部门:

接收人及时间:

签名:

年月日时分

要求下次报告时间:

附录2:预警信息发布内容

1 基本情况

2 可能造成的危害及程度

3 预警级别

4 预警范围

5 发布单位

附录3:预案启动格式

1 信息来源

2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现状

3 宣布事项

4 宣布人

5 预案类别

附录4:新闻发布内容

1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

2 国家领导人或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

3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成效

4 下一步工作计划

5 需要澄清的问题

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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