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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的决定

发布部门:萍乡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萍府发(2008)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3-10

施行日期:2008-03-1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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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近几年来,我市公路建设发展迅速,为全市的经济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缺乏统一规划和有效管理,随意搭接、擅自批建、违章建房等问题相当突出,不仅严重影响公路安全畅通,而且还严重制约了今后公路改建、扩建和公路建设长远规划的实施。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境内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萍乡市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实施办法》(萍府发(1998)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严禁在全市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指:公路两侧边沟(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起,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的范围。

二、交通公路主管部门必须设置公路标桩、界桩,确定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其它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现有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建筑物不得在原地重建、改建、扩建,已在建的要立即停建,并接受处理,需要新建的必须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以外。

三、各级规划部门要加强公路两侧建筑规划管理工作,做到科学布局,整体规划。要严格遵守公路、规划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规划布局任何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四、各级国土部门在办理国家建设项目、集体建设项目和村民建房用地的用地手续时,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土地只能用于道路建设或公共绿地,不得用于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五、县区政府要加强对规划、国土等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土地使用,不得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购地建房或构建任何地面建筑物。

六、对交通公路主管部门、国土部门、规划部门擅自批准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征用土地,规划建设各类建筑物、各类标志标牌的,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严肃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并实行责任部门行政一把手问责制。

七、本《决定》由市交通局、市公路局负责组织实施,相关条款解释权归市交通局、市公路局。

二○○八年三月十日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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