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电力工业部关于对煤炭运输超载违约金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电力工业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电政法(1994)730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4-11-28

施行日期:1994-1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你局豫电燃〔1994〕17号函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局意见,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适用法律问题:与一般货物实行的托运制不同,煤炭供应(包括电厂用煤)在我国至今仍实行送货制,即由煤矿、铁路、用煤单位按照三方上级主管单位共同签订的年度煤炭订货合同,由煤矿供煤、铁路运输、用煤单位收货。煤炭供、运、需三方的权利、义务一直按专门的《煤炭送货办法》(由国务院批转)执行。结合本案,我部认为,《经济合同法》支各类经济合同而言是普通法,其一般原则适用于各类经济合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系依据《经济合同法》制定,其第二十一条规定:“实行送货的产品,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行”。《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路货物合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相对于普遍法而言是专业法、特殊法,但对一般货物运输来说,又属于普通法。煤炭是特定的货物不属一般货物,其供应、运输已有专门的《煤炭送货办法》调整。根据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本案无疑应首先并主要适用《煤炭送货办法》。

二、关于超载责任问题:《煤炭关货办法》第三节“保证重量”共七条,均是对煤矿和铁路、交通部门保证发运煤。炭重量准确的规定。结合本案,煤炭超载在车站与煤矿交接时就已经发生,电厂作为收货人,对超载既无故意也无行为,因而不是责任人,不对超载承担责任。

三、关于对起载加收违约金的法律依据问题:开封火电厂对运输煤炭超载无法律责任,但仍事后向郑州铁路分局补交了超载运费和调价费,对交纳三级法院判决的迟交金也无异议。然而,要求电厂交纳违约金则无法律依据。违约金是违反合同的一方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罚金,而电厂不是造成超载的责任人,不是违约方,因而也不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至于铁道部运输局“关于到达货物超载由到站向收货人核收‘超载部分’违约金问题的复函”,一方面属铁路系统内部文件,不是铁路行政规章,另一方面该文件送于违约金的规定缺乏法律依据,又与一般法律过错原则相违背,故不应作为本案的有效法律依据。

四、本案已经三级法院审理,虽然其中曾有反复,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最终判决开封火电厂只支付超载运输费及迟交金,而不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我部认为这一判决是公正并符合事实的,且适用法律正确,很好地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审判机关的尊严。

请你局协助开封火电厂,全力配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查工作。同时,在今后电厂进煤过程中,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包括《煤炭送货办法》)在执行上还存在什么问题,请及时告部,以便随时向有关立法机关反映。

电力工业部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