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铜川市燃气输配管网工程资金筹集办法

发布部门:铜川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5-03-28

施行日期:1995-03-2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市燃气城市输配工程建设步伐,落实工程建设和资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煤气事业的报告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资金的征集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谁出资,谁受益,早出资,早享用,合理负担的原则。

第三条 为加强对气化工程建设资金征集工作的组织实施,成立市气化工程建设资金筹资办公室(简称筹集办)。筹集办受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气化工程建设资金的筹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城市燃气气化区域,分为城关区、三里洞区、五里铺区、七里铺区、十里铺区、川口区、黄堡区、耀县区及以后发展的新区。燃气用户为上述区域内具备安装使用燃气管道设施的所有单位和居民住户。

第五条 凡在本市气化范围内,具备安装气化设施条件的工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医院、商业、服务业、部队、铁路、居民住户和个体经营户均应承担燃气输配管网系统设施的建设费(以下简称为输配费)和庭院、户内管道设施的安装费(以下简称为初装费)。

输配费的使用范围包括:城市门站、高中压管网、高中压调压计量站、区域调压站、远动系统、通讯系统、储配站、生产调度指挥中心、阴极保护站、后勤辅助工程等建设费用。

初装费的使用范围包括:中压支线、调压箱、低压干支线、庭院管道、引入管、室内管道直至灶前的用气计量表等工程设备费用。

第六条 输配费和初装费的征集标准是:

(一)输配费:

1、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宅房屋,均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征收20元,由建设单位负担。

2、凡在建、已建成和已使用的住宅房屋,按户计算,每户征收800元,由住户职工所在单位负担,个体户和已取得完全产权者由住户自行负担。

3、工业生产用气,按日需最大用气量计算,每立方 米征收300元。

4、商业、服务业单位用气,按最大日需用气量计算,每立方米征收500元。

5、机关、部队和事业单位的生活用气,按最大日需用气量计算,每立方米征收250元。

单位生活用气是指职工食堂、学生食堂、开水炉、浴室等集体福利设施机关、部队、事业单位开办的工厂、第三产业等生产经营性质的用气收费标准依类按工业或商业营业性用户标准执行。

以上最大日需用气量一律以供气合同核定数为准,征收的费用由用气单位负担。

(二)初装费:

凡缴纳过输配费的所有单位,居民和个人初装费一律从中压支线接口(含接口算起)直至用气设施前,包括专用调压器、计量器在内的全部设施建设工程费用,按施工图预算,经有关部门审核后。由用气单位或个人按工程付款办法缴付。

第七条 单位、居民缴纳的各项费用原则上应一次缴清。对于在九五年十二月底以前缴纳的用户,按标准收取;九六年元月一日以后缴纳的用户,根据市场情况相应提高收费标准。

第八条 新建、扩建住宅房屋,要在办理建审手续的同时,办理两项费用收缴手续,建设单位持筹集办出具的联系单到规划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对于日用气量大于1500立方米的用户,必须在九五年十月底前至少缴纳两项费用总额的50%。

第十条 在气化范围内不按规定时限,缴纳两项费用的单位和用户,在气化工程设施建成以后,再申请用气的,一律按原收费标准加倍征收。

第十一条 已缴纳两项费用的用户,由于特殊原因,暂不能安装燃气设施的,以后安装时,不再增加费用。

第十二条 已缴纳的两项费用的用户在搬迁住址时,按民用燃气管理办法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三条 气化工程实施后,供气区域内的单位和居民住户禁止使用其他燃料。其他燃料是指燃煤、燃油、液化石油气等。

第十四条 两项费用由筹资办存入“燃气工程建设专用帐户”,城市气化工程建成后形成的全部固定资产(至用户计量表)统一由市燃气总公司管理。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征收两项费用,收取的两项费用全部用于燃气输配工程建设,由财政、审计、银行等有关部门监督,专款专用,不得拆借和挪用。

第十六条 对于在资金筹集过程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徇私舞弊违法乱纪者,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3月28日

铜川市人民政府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