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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建设局、海口市公安消防局关于高层建筑采用管道燃气的通告

发布部门:海口市建设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6-02

施行日期:2005-06-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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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海口市管道燃气管理办法》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颁发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高层民用建筑使用可燃气体的行为,避免在使用电梯运载液化石油气钢瓶过程中因气漏而引发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道供气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项目,应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二、高层民用建筑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必须采用管道供气。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具备管道供气条件但未安装管道燃气的高层民用建筑业主,应按有关规定申请安装使用管道燃气。

三、高层民用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体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建设小区管网.实现小区管道气化,同时应考虑可与未来城市供气管网对接。

四、禁止不合格液化石油气钢瓶进入居民住宅或投入商业经营。

五、海口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做好全市高层民用建筑供气的各项工作,确保安全、稳定供气。

六、海口市建设局和海口市公安消防局将联合对海口市使用液化石油气的高层民用建筑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期限不整改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海口市建设局 海口市公安消防局 二00五年六月二日

海口市建设局 海口市公安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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