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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函【2007】64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公布日期:2007-06-30

施行日期:2007-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十、受到核事故损害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有权请求核事故损害赔偿。
在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草案)》时,对上述各项内容以及诉讼时效、法院管辖等应当做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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