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受到核事故损害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有权请求核事故损害赔偿。
在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草案)》时,对上述各项内容以及诉讼时效、法院管辖等应当做出明确规定。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函【2007】64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公布日期:2007-06-30
施行日期:2007-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十、受到核事故损害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有权请求核事故损害赔偿。
在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草案)》时,对上述各项内容以及诉讼时效、法院管辖等应当做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