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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宜宾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宜府发〔2007〕4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7-23

施行日期:2007-07-2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7)8号)精神,充分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推动节能工作,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必须把节能工作摆在优先突出的战略位置

能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节约能源是关系到经济社会能否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把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把降低单位GDP能耗列为“十一五”规划《纲要》约束性指标。随着经济快速增长,我市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节能工作面临的形势和压力相当严峻,节约能源刻不容缓。

一是能源供需矛盾突出。我市煤炭、水能资源虽有储量优势,但大规模开发才刚刚起步,由于煤炭、天然气、水能资源是国家战略性资源,由国家和省上统筹调配,市级调控权限十分有限。随着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化工、建材、电力、房地产、交通运输和商贸流通业的快速发展,能源需求量将大幅度上升,电力、天然气等能源需求缺口逐年加大,供需矛盾十分突出,特别是天然气短缺现象尤为严重,给我市经济发展及人民生产生活造成很大影响,能源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按目前趋势,“十一五”期间,GDP翻一番,能源需求将翻一番,不仅能源需求矛盾更加突出,而且会进一步带来环境污染等其它社会问题。

二是节能工作任务重,压力大。我市尚处于工业化初期,除食品饮料业外,以资源开发和粗加工为主体的产业结构导致的高耗能、高排放现象十分严重,电力、化工、化纤等产业能耗均高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全市万元GDP综合能耗1.54吨标煤,高于全国(1.22吨标煤)和全省(1.53吨标煤)平均水平。虽然我市规模以上工业能耗低于全省平均水平,但是随着我市由工业化初期向中期过渡,产业结构逐步重型化趋势明显,能耗水平面临上升趋势。按照“十一五”规划和省上下达我市节能指标要求,要完成单位GDP能耗下降20%的任务十分艰巨,加之我市地处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地区,如果不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将面临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自身环境容量的双重约束。

三是节能意识亟待加强。全市能源忧患意识和节能意识不强,节能政策法规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节能投入不足,技术开发和推广运用不够,节能基础工作严重滞后。能源问题及相应引起的环境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必须从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高度,把节能工作摆在更加优先、更为突出的战略位置,作为转变增长方式的主攻方向,作为经济结构是否优化的重要标志,作为检验科学发展观是否真正落实的衡量标准之一,切实做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节能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加快技术进步为根本,强化全社会的节能意识,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实行有效的激励政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动市场主体节能的自觉性,加快构建节约型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以能源的高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能优先、效率为本的方针,大力推进节能降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稳步扩大能源生产能力,着力优化能源结构,增加能源有效供给。

2.坚持发展与节能相结合,把节能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主攻方向,从根本上改变高耗能、高污染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把节能作为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可持续发展。

3.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实施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通过制定能源发展规划,完善节能政策法规,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促进能源有序开发和合理配置。

4.坚持体制创新和技术进步相结合,建立有利于节能降耗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有利于节能降耗的科技研发、推广和应用体系,为节能降耗提供坚实的体制基础和有力的技术支撑。

(三)主要目标。

到“十一五”期末,万元GDP能耗下降到1.22吨标准煤,比“十五”期末降低20%,年均降低4.4%.重点行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总体达到或接近全国“十五”末平均水平,力争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33%,建筑业增加值能耗降低20%,服务业增加值能耗降低25%,农业增加值能耗降低10%,初步建立起节能的标准体系、政策支持体系、技术创新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评价考核体系,构建节能型的产业体系,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三、抓好重点领域节能

(一)强化工业节能。突出抓好化工、电力、建材、煤炭等重点耗能企业和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节能工作,重点抓好我市所辖3户企业的“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和15户 “全省200户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工作,组织实施全市“74户重点企业节能行动”,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的跟踪、指导和监督,实行能源利用状况月报制度,定期公布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推动企业积极调整产品结构,加快工业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指导企业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和有效的激励机制。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企业节能行动的监督管理,并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市经委要会同市统计局、宜宾质监局、市国资委等部门精心组织,加强监督跟踪,落实责任。

(二)推进建筑节能。推动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尤其是空调系统和照明的节能改造,大力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及新型墙体材料。积极组织科研单位、生产企业研制开发具有节能、节地、提高施工效率、改善建筑功能的砌块、板材和新型复合墙体材料。市规建局要研究制定措施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推动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严格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在全市城区范围分期分批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和实心页岩砖,到“十一五”期末,全市县以上城市全面实现“禁粘、禁实”目标,实现新型墙体材料占墙材总量50%的目标,中心城区、县城、小城镇既有建筑要分别完成节能改造面积25%、15%、10%的目标。

(三)加强交通运输节能。积极推进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加快发展铁路和水上运输。交通部门要完善路网结构,优化运输组织结构,提高公路运营车辆的实载率和劳动生产率。加强水陆运输综合调度,充分利用我市内河水运资源,加快淘汰老旧高耗能和非标准化船舶,促进船型结构优化,提高内河运输在我市交通运输系统中的比例。加强交通行业节能管理工作,促进交通节能工作制度化,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降低运输车辆的能耗水平,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推广使用新型能源。有关部门要落实相关政策,鼓励加快淘汰老旧高耗能车辆,通过经济杠杆促进车型结构优化。公安部门要进一步科学设置交通信号,实现交通管理节能。建设部门要加强论证城市公交系统的合理性,优化城市公交网络。

(四)大力促进农村节能。市农业局等部门要制订政策,加强指导,充分发挥我市农村可再生能源优势,加快沼气池建设速度,提高全市沼气建池成功率、使用率,扶持建池户配套改厨、改厕、改栏、改浴、改水,推广“猪沼果”、“猪沼鱼”、“猪沼稻”等沼气综合利用模式,在畜禽养殖场附近,建设大规模的沼气池,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扶持推广秸秆气化炉、节能烤烟房、节能炒茶灶、节能砖瓦窑。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装备,加快农业提水排灌机电设施更新改造。推进农村电气化建设,以电代柴。

(五)推动政府机构节能。市委办、市政府办要重点抓好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建筑物、空调、照明系统的节能改造和水电节约工作,抓好办公设备节能,推动政府节能采购。建立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能耗统计体系。制定和实施机关办公楼资源节约标准、公务用车和办公室设备配置标准、能耗产品和设备能耗标准。

(六)引导商用和民用节能。宜宾质监局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规建局、市旅游局、市工商局等部门研究制订宜宾市节能产品推荐目录和宜宾市推广绿色照明工程的意见,引导和鼓励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居民住宅采用高效节能的空调、照明设备及其他电器等。

四、培育节能型产业体系

(一)发展低能耗高附加值产业。立足优化结构、提高效益和降低消耗实现经济增长。优先发展现代农业,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努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逐步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积极培育产业集群,引导产业聚集发展,充分发挥产业集群的成本优势、创新优势和扩张优势,提高资源利用水平,促进产业集约集聚式发展。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的政策,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工业、传统产业带动和数量扩张带动,向三次产业协同带动和高新技术优化升级带动转变,向资源集约、产业集群、人才集聚、布局集中的发展方式转变。

(二)限制产能过剩行业和高耗能产业发展。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和设备,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依法予以关停并转。市发展改革委要根据我市实际和省政府制定的关于水泥、煤炭、焦炭、电石、纺织等行业结构调整的意见,研究制订相应的实施意见。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市经委、宜宾质监局、市统计局等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研究制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理能耗指标,把能耗标准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严格控制新建设高耗能项目。对高耗能行业(企业)存量部分,要积极实施国家新的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制度。

(三)优化能源结构。大力发展高效清洁能源,逐步减少原煤直接使用,鼓励原煤入洗,提高煤炭用于发电的比重,加大煤矿瓦斯气的开发利用,探索发展煤炭气化和液化,提高转换效率。加大水能资源梯级开发利用力度,新建一批水电站,进一步推进小水电建设。加快核电建设研究论证,积极发展核电。积极推进我市天然气输气、配气设施建设,完善市内天然气管网,全面完成市区内锅炉“煤改气”工程。加大以沼气为主的生物质能开发利用力度,推进生物柴油和乙醇燃料等替代能源的开发和推广应用,改变能源供应结构,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市规建局、市水利局、市经委、市环保局、市物价局、市委农办等部门研究制订具体措施,进一步优化全市用能结构。

五、建立节能科技支撑体系

(一)加快先进节能技术、产品开发。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节能技术、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引进消化再创新和自主研发作为科技投入、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点,推广应用,推进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市科技局、市经委、宜宾质监局等部门要制订具体的工作措施,加快推进节能技术进步,促进全市技术节能。

(二)加大节能技术引进和推广,加快节能改造。市经委、市科技局、宜宾质监局等有关部门要制订和实施分行业的节能技术改造计划,推广应用节能技术、节能设备、节能工艺和节能材料。用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对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市经委要会同市规建局、市环保局等部门组织实施燃煤工业锅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建筑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及节能监测和节能服务体系建设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促进各类技术服务机构转换机制、创新模式、拓宽领域,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积极探索和创新节能服务模式,引进和培育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催化全市节能技术的研发和节能资金的集聚,推进企业节能技术改造。

六、构建节能监督管理体系

(一)加强规划指导。各区县、各部门要把节能降耗的约束性目标作为本区县、本部门“十一五”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的重要内容,明确目标、任务和措施,认真编制和实施本区县和行业的节能规划。

(二)健全完善节能标准体系。宜宾质监局要会同市经委、市规建局等部门,在大力宣传和贯彻实施国家、行业节能标准的同时,研究制定我市有色、建材、化工、造纸等行业高耗能产品单位能耗限额,大型公共建筑物节能标准,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标准及相关管理办法。宜宾质监局要会同市规建局等部门研究制定我市公共建筑室内采暖(冷)标准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搬迁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不得审批、核准。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委研究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办法。

(四)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DSM)和电力调度管理。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DSM)的综合优势,优化城市、企业用电方案,提高电能使用效率。优先安排生物质能和热电联产、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发电,实现电力节能、环保和经济调度。

(五)深化能源价格体制改革。市物价局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等部门研究加强和改进电价管理,建立成本约束机制的办法;完善电力分时电价办法,引导用户合理用电、节约用电;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抑制高耗能产业盲目扩张,促进结构调整;及时落实四川电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政策,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积极探索能耗超限额加价的机制。

(六)加强节能监督检查。市级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要抓紧制订节能检查方案,加大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高耗能企业及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禁止淘汰设备异地再用情况,以及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等情况。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得开工建设和销售。要严厉打击生产、销售、转让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伪造或冒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等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报废机动车和船舶等违法交易活动。

(七)每年3月1日前,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将本地、本部门上年度落实本方案和本年度节能工作计划的情况报市政府,市属以上企业落实本方案的情况由各行业归口管理部门汇总后报市政府。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认真监督检查本方案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七、完善节能政策措施

(一)完善节能法规体系。市政府法制办、市经委、市规建局、宜宾质监局等部门要负责制定和修订《宜宾市实施〈清洁生产促进法〉意见》、《宜宾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宜宾市实施〈节能法〉意见》、《宜宾市资源综合利用办法》、《宜宾市“煤层气”抽采利用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促进节能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

(二)加大政府对节能的支持力度。市、县(区)政府要对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和信息传播等工作给予支持,所需节能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十一五”期间,市、县(区)要视财力情况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节能重大项目、示范项目及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各区县政府要在财政预算内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门用于节能工作。

(三)拓宽节能融资渠道。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强对节能的资金投入,鼓励企业增加节能投入,通过市场直接融资加快进行节能降耗技术改造。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机构要通过开展信用担保业务,帮助企业充分利用有效资产,帮助企业降低贷款门槛,分担银行贷款风险,积极支持节能项目融资。积极引进合同能源管理(EMC)、能源需求侧管理(DSM)、清洁发展机制(CDM)等节能新机制。

八、建立健全节能保障制度

(一)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市政府将“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区县,区县政府要将指标分解落实到重点耗能行业、企业,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要做好对区县政府节能降耗工作的督促检查。市统计局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宜宾质监局等部门每年定期公布各地能源消耗情况;区县政府要建立本地能耗公报制度,要将能耗指标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市委市政府督查目标办、市人事局、市经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等部门研究制订对各区县政府和市级部门、有关企业的考核办法,加强节能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二)实施能耗公报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统计局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市和各区县、重点企业(行业)能源消耗和节能降耗情况。各区县政府要建立本区县能耗公布制度。有关部门要把节能降耗指标作为分析经济运行和评估各项规划实施的重要内容。

(三)建立节能工作奖惩制度。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市经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等部门研究制定奖惩办法。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也要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特别是重点耗能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节能奖励办法,调动各个岗位节能的积极性。

九、加强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建全领导机构,明确责任主体。市政府成立了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级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为联络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区县政府要对本地节能工作负总责,把节能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节能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加强对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节能情况的监测预测,制定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节能政策措施。各区县、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分工,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二)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切实做好节能监察(监测)工作。各区县政府要加强节能监察队伍建设,保障节能监察(监测)工作经费,强化对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监察(监测)工作,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监测)。建立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具体负责全市节能监察(监测)工作。由市编办负责落实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编制,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级节能监察(监测)工作经费。

(三)加强能源统计核算。各级政府要切实保证统计部门依法行使节能统计调查、统计执法等工作必需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各级统计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能源统计工作,充实能源统计队伍,完善统计制度,改进统计方法,建立健全全社会能源统计体系。要强化对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指标的审核,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由市统计局牵头编制并实施地区能源平衡表制度,各区县要尽快建立和实施本地区的能源平衡表。

(四)广泛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全市各级部门、各新闻媒体及有关社会团体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宣传能源的形势和节能的意义,增强节能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节能的良好氛围。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积极搭建“节能宣传周”等节能宣传平台,及时为新闻单位提供节能方面的宣传素材和典型,充分发挥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市教育局要制订计划,加强指导,在全市中小学中组织开展国情、市情教育和节约能源教育活动。市、县(区)两级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分行业、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技术培训,切实增强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节能意识和节能本领。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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