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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环境保护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关于要求认真执行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实施断电措施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赣环监字(2007)4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9-13

施行日期:2007-09-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江西省电力公司,各设区市环保局:

为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发改委、监察部、工商总局、司法部、安监总局、电监委等七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07)54号)要求,各级供电企业要在电力监管部门监督管理下,按照各级政府决定,协同环保部门对违法排污企业落实停电、限电措施,但据了解,目前南昌市青山湖区21家违法排污企业存在拒不执行南昌市政府下达的停业决定,并擅自窃电投入生产等环境违法问题,同时,还有少数地方供电企业由于各种原因,未严格执行政府的停、限电规定,致使一些违法排污企业仍然在生产,污染了当地的环境,危害了群众的身体健康。为切实纠正此类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供电企业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配合各级环保部门开展的环境污染整治工作。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环保法律、法规,环保不达标需要落实取缔、关闭、停业措施的违法排污企业,由政府或有关部门向供电企业下达停止供电、限电的通知,各级供电企业必须认真执行,不得以与用户存在供用电合同为由拒绝断电。

二、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与各级供电企业的沟通,并建立有效的信息通报机制。对需要落实取缔、关闭、停业措施的违法排污企业,对照国家有关政策,报政府下达取缔、关闭、停业决定后,负责通报供电企业下达停止供电的通知。供电企业接到通报后,要在24小时内向该企业发出停止供电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24小时后72小时内停止向该企业供电。违法企业关停并转后,在原址进行合法经营活动,由企业申请恢复供电,经政府或环保部门同意后可以恢复供电。未经同意,不得供电。

三、各级供电企业要自觉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严格执行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有关违法排污企业的停、限电通知,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四、对不执行政府或有关部门下达的停、限电通知或变相违规供电的供电企业,一经发现,电力监管机构将予以通报,并建议有关部门按监察部与环保总局联合印发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江西省环境保护局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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