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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鹤政发(2007)4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12-13

施行日期:2007-12-1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鹤岗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6号)精神和全省节能减排会议精神,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保证全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坚持依靠发展实现节能减排,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契机和主攻方向,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从根本上改变高耗能、高污染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坚持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实施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努力营造有利于节能减排的体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依靠科技进步,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各项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10年,全市万元GDP能耗由2005年的2.66吨标准煤下降到2.00吨标准煤,降低25%;规模以上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由8.38吨标准煤下降到6.29吨标准煤,降低25%以上;二氧化硫排放量由36319吨减少到35590吨,下降2%;化学需氧量(COD)由30500吨减少到26780吨,下降12.2%;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0%;市区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70%.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

严格限制高能耗、高污染项目。加快建立新开工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鹤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对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内项目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提高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差别电价标准。(此项工作由市发改委、市经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二)加快改造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政策法规,加大淘汰小造纸(纸浆)、小水泥、小建材、小炼焦、小炼(轧)钢等落后生产能力;2010年要关闭年产3万吨以下小煤矿,制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按照淘汰关停、限期整改和技术改造升级三种类型区别对待。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坚决予以关停,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此项工作由市经委牵头,市煤炭工业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配合)

(三)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围绕我市经济发展战略,大力调整产业结构,加快经济转型,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发挥经济发展路子。发挥科技部门和科研机构作用,积极引进世界最先进科技成果和前沿技术,加快发展生物制药、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等高技术产业;按照技术先进、结构优化、特色鲜明、竞争力强的要求,上一批大项目,建一批大企业,加快发展煤电化能源基地和优质绿色食品基地;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的原则,变线性发展为环形发展,变废为宝,吃干榨净,加快发展以生产、生活废弃物和再生资源为依托的循环经济产业;努力构造物流、商流、信息流、资金流等一体化等生产服务体系,加快发展面向生产配套的生产性服务业。同时,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通过优化产业结构,达到经济总量增长单位GDP能耗不增加。(此项工作由市发改委、市经委、市环保局、市科信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四)全面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

按照国家《“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重点抓好以下重点节能工程,保证“十一五”期间节能目标的实现。一是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重点抓好鹤矿集团工业锅炉改造,市水泥厂、鹤矿水泥厂窑炉达标改造等项目的建设。二是区域热电联产工程。抓紧建设鹤矿集团煤矸石热电厂和市热力公司三期工程。三是余热余压利用工程。重点抓好绥滨北国啤酒余热利用等项目的建设;四是节约和替代石油工程。重点抓好年产120万吨甲醇项目、生物柴油等项目的建设;五是电机系统节能工程。重点抓好鹤矿集团电机节能、华能鹤岗发电有限公司电机节能和地方小煤矿电机节能项目。六是能量系统优化工程。重点抓好鹤矿集团电网供电系统节能改造项目和鹤岗电业局电网节能改造项目。七是建筑节能工程。组织实施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小区,推动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示范工程;八是绿色照明工程。在政府机关、学校、宾馆饭店、商厦超市、大型工矿企业、医院、铁路车站、城市景观照明及城市居民小区等重点推广高效节能照明产品,市直机关率先更换节能灯;九是政府机构节能工程。从严从紧配置办公设备。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积极推进无纸化办公。抓好机关节电、节水工作。大力实施政府节能采购,绿色采购。强化政府机构的建筑节能,凡新建或改造的办公建筑必须采用节能材料及围护结构。十是节能监督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工程。重点抓好市节能监督站和节能技术服务中心的建设。十大重点节能工程项目见附件1.(此项工作由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办牵头,市工程咨询公司等相关部门配合)

(五)全面推进水污染防治和二氧化硫治理工作

一是加快水污染和二氧化硫治理工程建设。积极推进水污染防治工程建设。按照国家三部委《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批复要求,统筹协调、综合治理、突出重点,防治结合,确保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目标的全面实现。其中:市污水治理及再生水利用工程、哈啤鹤岗分公司、峻兴水厂、鲲鹏焦化、鹤矿集团选煤总厂、北国啤酒、绥滨发电厂、萝北圣元乳业废水治理工程、五号水库上游鹤林林场污染源综合治理工程、小鹤立河水库水源保护区综合治理工程、细鳞河水库水源保护区综合治理工程等11项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的前期工作要在今年年底前全部完成,并确保在2008年全部开工。推动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其中华能鹤岗发电厂、鹤矿集团热电厂脱硫工程,确保在2009年底前竣工投入使用,绥滨电厂、市热力公司等热电企业也必须明确二氧化硫减排责任,落实减排任务。探索实施我市的电力行业二氧化硫减排权有偿交易制度。大力推进市热力公司三热源等城镇集中供热和清洁燃料工程,取缔分散供热锅炉,限制原煤散烧。加大鹤矿集团汽改水工程以及其他生产工艺过程二氧化硫削减工程的建设力度。加快建设95万平方米沉陷区二期工程和418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工程,消除小烟囱7万多个。(具体减排工程见附件2)

二是进一步完善强制淘汰制度,对水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控制指标排放的企业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要按照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局公布的名单,监督重点企业近期完成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企业要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三是全面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今年年底前,市环保部门要协助省环保局完成辖区内省控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2008年底前,完成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

四是加强对重点工业污染源的监管。2008年底前,省控以上重点排污企业必须安装自动监测仪器,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五是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步伐,加快污水处理收费改革的进度,到2010年市区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要达到20%.

六是控制农业面源污染,2008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实现污水稳定达标排放。2010年底前,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畜禽粪便和污水要达到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要求。

环保部门要定期编制水质月报和重点污染源排放季报,统一发布水环境信息。(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城管执法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六)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1.积极推进循环经济。认真落实我市循环经济规划,选择一批循环经济示范企业,抓好一批循环经济重点项目。全市发展循环经济主攻方向是:以煤矸石等共伴生资源为依托,发展煤矸石粉煤灰制砖制水泥、凝石、瓦斯发电、煤层气综合利用等产业,打造伴生资源循环利用产业链;以生产生活废弃物为依托,发展垃圾无害化处理、矿井水净化等废弃物综合开发利用,打造环保产业链;以秸杆、稻壳等非粮生物质为依托,发展秸杆、稻壳发电,生物有机肥、玉米芯制木糖醇、枝丫造纸,打造非粮生物质循环利用产业链;积极发展以风能、水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为依托,发展风力发电、水力发电和太阳能发电,重点建设关门嘴子水库和太平沟水电站,太阳能发电站,打造新能源产业链。到2015年,循环经济以每年20%的速度增长。(此项工作由市发改委、市经委、市水务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2.促进节水工作。健全节约用水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加快区县供水管网改造,提高供水能力,降低管网漏失率。到2010年管网漏失率要下降10个百分点。市自来水公司、鹤矿集团水电热力公司、两县自来水公司要对楼房自来水进行改造,实现分户供水。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 2009年底前必须投入使用,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和中水回用率。推动公共建筑、生活小区、住宅节水设施建设。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洁具及配件。推广使用农业节水灌溉新技术,发展旱作节水农业。合理使用农药、肥料,减少农村面源污染。在煤炭采掘、洗煤、焦化等行业中推广使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确保洗煤行业在2008年全部实现闭路循环。到2010年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要达到65%.推进鹤岗矿区矿井水利用项目的建设,“十一五”期末,日处理矿井水规模达到9.8万吨,矿井水利用率达到70%以上。(此项工作由市水务局、市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农委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3.加快垃圾处理工程建设。积极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和医疗垃圾处理场的建设。在中心区实行城市垃圾分类处理,建立垃圾分类收集处置系统,开展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此项工作由市城管执法局落实)

4.全面实施清洁生产。全面落实《清洁生产促进法》,加强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指导和管理。在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同时,在全市重点污染企业全面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以高污染企业为重点,在电力、焦炭、煤化工、医药等行业建设一批清洁生产示范工程,推进以促进企业节约资源能源、废旧综合利用、污染防治、技术进步等为主要内容的试点。制定企业清洁生产鼓励政策,促进企业技术升级和能耗、物耗、水耗及污染物排放量大幅度降低。在全市广泛开展清洁生产培训。在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经委、环保、质监等部门通力协作,做到各负其责,加强对企业的服务引导,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稳步推进清洁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此项工作由市经委牵头,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七)推动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节能

认真贯彻国家《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和《公共建筑节能设施标准》,落实《黑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并制定我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2008年底,城市规划区内全部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新建住宅节能率全部达到50%标准;新建公共建筑节能率50%标准示范工程;建设新建节能住宅65%节能标准示范工程。积极推进既有居住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建立并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推广绿色照明。深化供热体制和价格改革,提高集中供热水平,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加快推进供热系统改造,到2010年中心区全部实现计量供热。(此项工作由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财政局牵头,市工程咨询公司等有关部门配合)

(八)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

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监管,加快老旧汽车、机车报废更新,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实行强制淘汰。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城市快速公交建设,提高公共交通在城市运输中的比重。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限制高排放交通工具进入运输市场。推广节能、清洁、混合燃料汽车等节能型交通工具。严格执行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实行定期检测、定点维护。运用先进科技手段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和有效衔接。(此项工作由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九)加快推进节能减排科技进步工作

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在煤炭、电力等重点行业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减排技术,加强节电、节油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及农业节水、节肥、节药技术推广。加快与有关科研机构和企业的联系和对接,研究解决资源节约和煤炭循环经济发展的关键技术。组织搞好煤炭气化、转化和煤化工精深加工新技术、新产品的引进开发工作,积极推进煤矸石、粉煤灰综合利用新技术的引进和推广。积极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和旱作农业节水技术,可回收利用材料及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等。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在全市广泛开展节能减排科普工作。(此项工作由市科信局牵头,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十)推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推进沼气、生物质能以及风能、太阳能的开发利用。实施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科研、开发和建设,加强全市能源资源的调查评价。稳步发展替代能源,逐步推广使用高掺比燃料乙醇。在不方便使用工业余热的乡镇,推广使用“四位一体”沼气池,加快建设农村沼气项目,使沼气成为农村生活的新能源。积极开展农村秸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a生物化工、生物质能固体成型燃料等一批具有突破性带动作用的示范项目。推进120万吨甲醇项目建设,争取2008年开工建设。大力推进二甲醚、生物质型煤等项目的前期工作,争取尽快开工建设。(此项工作由市发改委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拓宽节能减排融资渠道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为主、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十大重点节能工程所需资金主要靠企业自筹、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安排一定的引导资金予以支持。要按照国家要求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以吸引战略投资者参与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经营。要以国家支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治理为契机,积极争取和吸收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商业贷款和社会资金。

(二)完善并严格执行节能和环保标准,促进企业能源计量工作

认真落实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冶金、建材、电力、煤炭等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位,要研究制定能耗、污染排放限额标准,并认真组织实施。组织宣传贯彻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标准体系编制通则,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指导规范企业节能减排工作。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国家标准,对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能耗情况实施检查指导,督促和推进年耗标准煤5万吨以上的重点耗能企业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达到和符合规定要求。加大节能降耗技术开发、示范、推广的力度,指导企业加强对能源计量检测数据的应用,积极推广先进的数据采集、分析和管理系统,促进企业提高科学决策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对合理使用能源的控制。

(三)加快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加强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

建立健全节能监管监察体制,整合现有资源,加快建立节能监察中心。建立健全污染减排监管体制,加快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加大投入力度,适时更新设备、仪器,适当充实力量,开展人员培训。促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制定鼓励加快环保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引导环保产品生产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和环境服务机构加快发展,提高技术含量和服务水平,逐步扩大生产规模,使之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加强环境保护咨询与服务,推进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的市场化。重点研究制定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政策措施,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

建立重点耗能企业能源管理制度,加强对重点高耗能企业能源效率监测。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日常监管,对重点排污企业的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全面实行持证排污。建立排污许可证考核和管理制度,对超总量指标排污的企业责令限期治理、限产限排。

(四)加强节能减排统计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发改委、能源办制定的《单位GDP能源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和《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加强节能减排指标统计工作,做到按季统计,为政府指导全市节能减排工作提供依据。完善纳入全国“千家企业节能行动”计划的鹤矿集团以及其它79户重点耗能企业的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

(五)加大节能减排监督和检查执法力度

严格执行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执行能源资源和环境稽查制度。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对恶意偷排偷放、不正常使用或擅自闲置污染治理设施,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予以严厉处罚;对屡查屡犯、长期非法排污的企业,实行停产整治。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加强对脱硫设施的运行监管。新(扩)建燃煤机组必须按规定同步建设脱硫设施或采取其他降低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措施。非电力工业燃煤锅(窑)炉和其他生产工艺过程要采取削减二氧化硫排放的工程措施,工艺过程和技术改造削减二氧化硫措施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运行,并有详细的日常监控管理、运行情况记录材料和台帐。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要扣减脱硫电价,加大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督和管理。

(六)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建立资源性产品价格机制

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节能减排的各项政策,加强有关节能减排产业政策、投资政策、消费政策、财税收费政策和科技政策的引导,建立完善激励机制。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的建设。贯彻落实国家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金融支持。积极稳妥地推进水、电、气、热等资源性产品价格体制改革,加快资源性产品价格的市场化改革进程。推进阶梯式水价制度和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收费方式。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完善农业水费计收办法。对高耗能行业中国家淘汰类和限制类项目实行差别电价。

(七)营造良好的节能环保舆论氛围

新闻媒体要加大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报道力度,在重要版面和时段积极开展主题宣传和典型宣传报道活动,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市委、市政府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坚强决心和采取的重大措施,宣传在加强节能减排、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组织实施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方面采取的具体措施,宣传节能减排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宣传在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并对负面典型进行揭露和曝光,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为我市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提供舆论支持。组织好每年一度的节能宣传周、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等宣传活动。协调指导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区等开展经常性的节能环保宣传,增强公众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的责任和意识,总结宣传节能减排的经验、做法。抓好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包括节能减排家庭社区行动,节能减排青少年行动,节能减排企业行动,节能减排学校行动,节能减排军营行动,节能减排政府机构行动,节能减排科技行动,节能减排科普行动,节能减排媒体行动)。将节能减排纳入全市中小学及大专院校教育内容,做到以教育影响学生,以学生影响家庭、以家庭影响社会,引导公众把节能减排的法律规范转化为普遍的道德准则和广泛的社会行动。

(八)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考核体系

节能减排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都要加强领导,建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抓。要制定具体的评价考核实施办法,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作为中、省直大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各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里的要求,以及我市节能减排工作方案有关工作的部署,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工作,定期反馈工作进展情况,确保节能减排工作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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