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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重点林区建立森林人民法院的决定

发布部门: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1982-05-09

施行日期:1982-05-09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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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5月9日吉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护森林,发展林业,保证在林区正确实施国家法律、法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吉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重点林区建立森林人民法院的报告》。决定:

一、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设立延边森林中级人民法院;在吉林市设立吉林森林中级人民法院;在通化地区设立通化森林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所辖森林人民法院的上诉、申诉和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一审的刑事、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

二、在临江、三岔子、松江河、汪清、黄泥河、大石头、敦化、泉阳、湾沟、露水河、天桥岭、大兴沟、和龙、白河、八家子、白石山等十六个省属林业局所在地建立森林人民法院,负责本林区刑事、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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