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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土地局关于支持国企改革做好土地资产处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沈政办发[2000]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3-27

施行日期:2000-03-2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土地局《关于支持国企改革 做好土地资产处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关于支持国企改革做好土地资产处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土地局 二○○○年三月十日)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1999]16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33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推进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现就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做好我市土地资产处置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国有企业兼并国企业或非国有企业,兼并后土地仍用于工业生产的;国有企业兼并濒临破产企业的;国有企业改造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其保留行政划拨用地的期限不超过5年。

企业改制后分离出的职工住宅、学校、幼儿园(所)、医院等生活福利设施用地,按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

二、国有企业出售中,其净资产为零、负数或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的,可将土地资产转让所得收益金用于被出售企业的职工安置。安置职工剩余的土地资产,政府采取向受让方出让、出租或作价入股方式处置土地。其中,以出让方式提供土地的,按评估确认地价的15%缴纳土地出让金;以租赁方式提供土地的,按政府有关规定的年租金标准减半征收土地租金;以作价入股方式提供土地的,按评估确认地价的20%界定国家股股本金,余下的土地资产部分应在企业资本公积中核算。

三、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组建企业集团的,其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企业资金困难的,可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企业资金困难的,可采取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即土地资产经评估后,按评估确认地价的20%界定国有股股本金,其余80%土地资产界定为企业法人资产入帐。

四、特困企业,但具有发展潜力的优势扩张型企业,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的,按有关规定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列入土地出让金支出计划后,由政府返投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五、扰民污染企业搬迁后,原厂址根据实际用途和土地级别标准,政府按60%收取土地出让金,其余40%和被搬迁企业转让变现资金全部留给企业,用于新厂建设。新厂址用地面积控制在老厂址面积的130%以内的,按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用地;超过130%的,其超额部分以出让方式提供用地。

六、国有大中型企业与外商合资,利用外资改进行技术改造的,在履行土地出让审批手续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按40%缴纳土地出让金,也可视具体情况,按不低于150%的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如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高于60%的,可将土地出让金(即评估确认地价)的20%作为国家投入的企业资本金,委托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营管理,其余80%作为国有企业法人资产管理。企业履行土地处置审批手续后,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不再另行缴纳土地出让金。

七、非上市的国有企业经政府批准,可将行政划拨给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变现。变现后土地资产收益金的30%,作为土地出让金进入财政专户管理,用于离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保证金,其余部分的土地资产收益金,用于企业增资减债或结构调整。

本意见由市土地局负责解释,此前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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