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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锦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锦政规[2000]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10-18

施行日期:2000-10-18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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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企事业单位:

现将《锦州市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十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市属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下同)出租资产,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资产出租是指市属国有企业作为出租方将闲置的房屋、生产设备等 资产以出租方式供其他法人、组织、自然人使用的经济行为。

第三条 出租方对拟出租的资产必须进行评估。评估应由具有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许可证的机构进行。

第四条 出租方应按下列计算方法确定出租资产的租金数额:

年租金=评估后出租资产的年分类折旧额+评估后出租资产额×同期贷款利率+评估后出租资产额×预计资产报酬率。

预计资产报酬率=预计年实现利润/评估后出租资产额×100%(预计资产报酬率为负数的,以0计算)。

第五条 出租方出租资产,其年租金数额不得低于该资产的年分类折旧额加同期贷款利息;租金数额低于此标准的,应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国有资产管理 部门批准。

第六条 出租方出租资产附带为承租方提供的水、电、气、取暖等关联服务,应按有关收费标准和按计量表计算的金额足额收费,不得提供无偿服务。

第七条 出租方应与承租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规范的资产租赁合同。租赁期一般不超过3年,租赁期满后双方愿继续租赁的,可续签合同。租 赁合同应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承租方不履行租赁合同时,出租方应按合同中有关违约条款持主时采 取措施。因未及时采取措施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追究出租方主管领导及其他现 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出租方违以本办法规定,不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不办理出租手续 、不收取租金或少收取租金的,将依照有关财经法规予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出租方已将资产出租但尚未签订租赁合同的,应按本办法补签合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锦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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