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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双河磨南德水源林保护区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2)12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1992-06-20

施行日期:1992-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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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森林及水资源保护

第三章 保护区的建设与开发

第四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双河磨南德水源林保护区的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保证水资源区及下游地区人民的生产、生活用水,促进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发布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双河磨南德水源林保护区的范围为:安宁县?六乡的龙洞、磨南德、五岳、温水、一六、大营办事处;八街镇的招坝、呜风办事处;晋宁县双河乡所属六个办事处,总共计十四个办事处所辖行政区划范围内共面积47.5万亩土地。

第三条 保护区贯彻“保护与发展并重”的方针,以保护森林植被为中心,并有计划地扩大森林资源,增强森林植被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的能力,努力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纳入昆明市和安宁、晋宁两县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其土地所有权、林权、经营管理权不变。

第二章 森林及水资源保护

第五条 保护区内的森林,主要为水源涵养林。保护区内的居民,应当自觉遵守自然保护区的有关规定,固定生产生活活动范围,制定村民保护公约。

第六条 保护区内的林木严格执行采伐限额,全额管理,采伐量不得大于生长量。水源林只允许抚育间伐和卫生伐。农户的建房用材和烧材,均纳入采伐限额。采伐限额分别由两县所辖区域的林业部门下达,采伐林木必须坚持“砍?种十,先种后采”的原则。

第七条 保护区内要稳定农耕地,严禁毁林开荒。坡度在二十五度以上的开荒地一律退耕还林、还草。

第八条 保护区境内的各级管理部门,要组织当地农户和干部职工实行营造薪炭林、推行节柴改灶、建沼气池等各种改燃节能措施.以木材为能源的工副业限期实行以煤代柴。

第九条 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木材加工厂和木片厂以及污染水源的工副企业,原有的上述工副业企业根据资源情况进行清理整顿和限期关闭。

第十条 保护区内的水资源应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第十一条 保护区内严禁下列活动:

(一)捕捉、猎杀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场所及自然历史遗迹;

(二)随意采挖、毁损野生植物,采集生物标本;

(三)未经批准开采沙石、矿藏,修筑道路、建造房屋、架设通讯线路和进行其它建筑施工活动。

(四)烧炭、烧荒、烧灰积肥及进行其它污染水源、水域和自然环境的活动。

(五)在幼林区放牧、砍柴、铲草皮、修枝打杈。

第三章 保护区的建设与开发

第十二条 科学制定保护区建设的总体规划,确定合理的土地使用结构比例,调整产业结构,使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走向科学化制度化,促进保护区经济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第十三条 保护区内植树造林实行群众造林与工程造林相结合,乔、灌、草结合,针阔叶混交的原则,以发展水源涵养林为主,兼顾发展薪炭林、经济林、用材林。开展多种经营,兴林致富。

第十四条 保护区建设与开发所需资金以县为主,市财政适当补贴,实行多渠道集资,以林涵水、以水养林,逐步建立林价、水价制度。

第十五条 有计划地开发利用保护区内的一切自然资源,发展区内的交通、文化,教育、旅游事业。

第四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双河磨南德水源林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双河磨南德水源林保护区管理处,管理处对昆明市人民政府双河磨南德水源林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和晋宁县、安宁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处分别在双河、磨南德各设?管理站及木材检查站,十四个办事处各设专职林业员。

第十七条 保护区管理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定。

(二)制定保护区的建设、整治和开发及实施方案,上报管理委员会审批。

(三)配合当地政府加强林政管理,抓好植树造林、护林防火、森林病虫害测报及防治和野生动植物管理与保护工作。

(四)严格审核林木采伐计划,督促检查采伐限额、农村自用材及更新造林计划执行情况。

(五)配合当地政府依法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

(六)负责多渠道集资并管好用好资金。

第十八条 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对在保护区护林、造林及降低森林资源消耗有显著成绩,对保护区建设有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规定,对保护区资源及设施等造成损失的,由保护区管理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处罚,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昆明市林业局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昆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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