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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议废止<包头市地方煤矿管理条例>的议案》的决定

发布部门: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1997-09-24

施行日期:1997-09-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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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批准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议废止《包头市地方煤矿管理条例》的议案。根据法律规定,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包头市地方煤矿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

(1997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包头市地方煤矿管理条例〉的决定》。《包头市地方煤矿管理条例》由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废止。

包头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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