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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兼并其他企业时涉及的集体土地如何办理用地手续的批复

发布部门:国家土地管理局(已变更)

发文字号:国土批[1997]109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7-10-10

施行日期:2000-01-19

时效性: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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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兼并其他企业时涉及的集体土地应办理何种用地手续问题的请示》(浙土〔1997〕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直接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中外合资企业通过兼并的方式欲取得被兼并企业占用的集体土地,必须依法将该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后,方可以出让或租赁等方式向中外合资企业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家土地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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