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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征地拆迁进度确保重点建设项目实施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皖政(1998)4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10-26

施行日期:1998-10-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我省抓住国家扩大内需、加大基础设施投入的机遇,争取了一批重点建设项目。目前,各地各有关部门正在加大项目实施力度,力争完成今年项目计划,以拉动经济增长,增强经济发展后劲。为了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工作,加快征地拆迁进度,确保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各项保障工作1、各级政府要责成土地管理部门主动参与建设项目论证和选址,并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阶段,提出项目用地预审意见。项目选址应多方案比较,尽量使用非耕地、荒地、劣地,充分利用闲置地。

2、重点建设项目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列入规划的应立即补上,规划已经初审的也应及时调整和补充,统筹安排,科学布局,预留建设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重点建设项目还要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3、明晰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权属。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及早安排勘测工作,完善地籍资料,做到地类属实、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依法使用土地,减少权属纠纷做好准备。

4、加快用地审批及征地拆迁进度,千方百计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合理的用地要求。各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要做好项目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及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提前做好税费筹集、缴纳和耕地占补平衡方案等工作,及早申报建设用地,既要依法按程序办理,又要尽量缩短用地审批和征地拆迁时间。土地管理部门要建立征地拆迁责任制,实行“一条龙”服务;根据急事急办的原则,拟订科学的征地拆迁方案,按审批权限逐级呈报;根据重点项目用地情况,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工作进度。重点项目用地计划由省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办理。需报国务院审批的项目,由用地单位与土地管理部门密切配合,抓紧按程序报批。市、县人民政府要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当前,特别要积极协调解决灾后重建、移民建镇(村)中土地利用和调整问题。要严格各项征地拆迁费用管理,确保落实到位,并认真做好群众工作,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实施。

二、切实抓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落实。根据中央十五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办〔1997〕11号文件)关于省级政府负责本辖区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以及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挂钩的要求,各地要认真抓好耕地占补平衡落实工作。

1、全省以地、市为单位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实行专员和市长负责制。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认真做好各项具体工作。

2、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用地单位没有条件开垦耕地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土地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报省政府批准。

3、各地要按照“谁开发耕地,谁受益”的原则,采取适当的扶持政策措施,鼓励非用地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投劳开发■垦耕地。鼓励跨地区、跨行业开垦荒地等进行农业综合开发。

三、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项目用地中的实际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通力协作,既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又要科学规划、依法办事。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恪尽职守,积极主动做好各项土地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为确保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作出应有的贡献。

安徽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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