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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城市污水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辽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6-28

施行日期:2000-06-2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2000年5月31日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000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污水管理,控制水污染,保障城市排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城市污水的集中治理以及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依照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排水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收集、输送城市污水和雨(雪)水的管网、沟渠、出水口、下水检查井、雨水井、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站以及附属设施等。 第四条 城市污、废水必须经城市污水处理厂治理,达标后方可排入水体。

第五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部门,其所属的市政排水设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排水许可证》的发放和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缴等项工作。

第六条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应当依照城市总体规划、专业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发展。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设计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征得城市排水设施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与建筑物、构筑物相配套的排水设施工程,应当与其建设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施工、验收。

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室外排水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

第八条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部门要做好排水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和日常维护工作。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建或占压排水设施,不得修建妨碍排水设施功能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因建设或施工等原因拆除、改建排水设施的,应到城市排水设施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拆除的,应交纳赔偿费;改建的,所需费用由建设或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条 向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市政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的排水户,必须实行雨、污水分流制。

第十一条 城市排水实行排水许可证制度。排水户要服从城市排水设施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和监测。

第十二条 排水户在实施排水前,应当如实填报《排水许可申请表》,并持有关排水资料和图纸,到城市排水设施管理部门办理排水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 排水户的排水水质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18-86)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以及省市有关标准规定。

第十四条 对符合规定的排水户,经市政排水设施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排水许可证》,《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五年。

对不符合第十三条规定标准,超标不严重,又不致对市政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构成严重影响的排水户,可颁发《临时排水许可证》,《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两年。排水户必须按国家有关标准,在两年内进行治理,达到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 排水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排水条件的,必须在变更前十五日内向城市排水设施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排水变更登记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因工程或其他原因需要向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可以申请《临时排水许可证》。因施工排水而发放的《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十七条 排水户必须按照《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的规定排水,无许可证不得将污、废水接入城市排水设施内。

第十八条 排水户违反规定,擅自增加排水量,改变排水性质的,城市排水设施管理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整改、处以罚款、收缴《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停止其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

被收缴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经治理达到规定要求后,由颁证部门核实并重新办理许可后方可排水。

第十九条 凡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的排水户均应交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二十条 对非营利性大、中、小学校(不含校办企业和教职工生活用水)、托幼园所、医院、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以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户,暂缓征收污水处理费。暂缓的期限由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十一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污水实际排放量每月收取,污水排放量按排水户的排水实测数据计算。无排水计量的排水户,其污水排放量按使用水量的80%计算。对将部门用水加工成产品的排水户,其水量减去构成新产品用水量后计算。

第二十二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 凡超出和经十三条规定标准排放污、废水的,须经城市排水设施管理部门同意后,可暂时排入,其污水处理费加倍收取。

雨、污水未经分流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户,污水处理费加倍收取。

第二十四条 使用市政供水设施供水的排水户,其污水处理费由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按标准代为征收;使用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排水户(包括临时施工用水),其污水处理费由市政排水设施管理部门征收。

第二十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属于预算外资金管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污水处理费用于城市排水设施的运行和日常维护工作。

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二十六条 对不按照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除追缴应缴费用外,并按月加收50%的滞纳金,超过2个月不缴纳的停止供水。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排水设施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由城市排水设施管理部门依据《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处以赔偿费1至5倍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后,取消城建部门征收的排水设施使用费和环保部门征收的污水排放费、三产排放费。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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