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海南农垦系统使用的土地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1/4。为加强这部分土地的管理,《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省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土地管理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负责农垦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的管理工作”。目前农垦土地管理机构正在筹建,为保证过度期的管理不脱节,省政府决定在农垦土地管理机构正式成立之前,农垦土地按原属地管理模式由市、县政府进行管理。
二00一年八月三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琼府办(2001)6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8-03
施行日期:2001-08-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海南农垦系统使用的土地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1/4。为加强这部分土地的管理,《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省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土地管理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负责农垦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的管理工作”。目前农垦土地管理机构正在筹建,为保证过度期的管理不脱节,省政府决定在农垦土地管理机构正式成立之前,农垦土地按原属地管理模式由市、县政府进行管理。
二00一年八月三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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