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攀枝花市新造林防火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市政府令第4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3-06

施行日期:2002-03-0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2002年3月6日市政府令第47号予以颁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快攀枝花市造林绿化进程,确保新造林成果和早日绿化市区视野区,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造林,是指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后,在攀枝花市范围内规划营造的新造林及市区视野区和县、区建城区的新造林。

第三条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新造林防火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新造林的防火工作,实行县(区)长、乡(镇)长负责制。针对每年的森林防火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必须层层签定责任书,落实责任,明确任务。

第五条 新造林实行定地段、定面积、定人员、定任务、定报酬的森林防火责任制。

县、区应制定辖区内新造林防火规划和扑救火灾预案,进行新造林防火宣传教育,并对辖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划定新造林的管护区和落实管护责任。

乡、镇必须具体落实责任,协助各村、社的责任落实,并协调各村、社之间以及各村、社与专业造林绿化单位之间的关系,共同做好新造林的防火工作。

第六条 专业造林绿化单位必须把新造林的防火工作纳入森林保护重点,层层签定责任书,落实防火措施,派出专职护林人员,组建半专业扑火队伍。

第七条 凡新造林的调查设计应征求森林防火部门意见,具备森林防火措施。

第八条 新造林必须按规定营造生物防火林带,生物防火林带应与新造林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实施、同步检查验收、同步归档。

第九条 新造林内应采取割、铲等方式清除杂草和可燃物。每年必须在林缘和林内地块之间,采取安全、科学有效的方法设置15米左右的防火隔离带。

第十条 新造林火灾易发、人员活动频繁地段,必须设置永久性的警示碑,书写人山防火警示标语口号。

第十一条 在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的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防火责任单位按每60公顷新造林不少于1名护林员的安排,开展巡山检查。

在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的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应在重要路口增派护林员,加大巡山检查力度。

第十二条 在200-300公顷范围内的山边火口,关键部位应修建20-30平方米砖混结构的护林员住房,防火期护林员居住,防火关键时段可进驻扑火队员。

第十三条 森林防火期内,新造林区严禁野外吸烟、烤火、野炊、烧纸等一切非生产性用火。

森林防火期内,林区野外生产需要用火,须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方能在指定地点、范围内用火,并由森林防火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森林防火期内,新造林区禁止用枪械狩猎。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行驶在新造林区的公共汽车,司乘人员要对旅客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防旅客丢弃火种。

在铁路沿线有引起火灾危险的地段,由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开设防火隔离带,配备巡护人员,做好巡逻和灭火工作。

在新造林区野外操作机械设备的人员,必须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严防失火。

第十六条 森林防火戒严期内,新造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扑救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机构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机构接到火灾报告后,必须迅速组织人员扑救,并向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第十八条 新造林发生火灾后,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扑救情况、物资消耗、其他经济损失、人身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进行调查,记入档案。

第十九条 新造林火灾损失面积,参照森林火灾受害面积单独统计,并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从事、参与新造林防火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四川省森林防火奖励办法》的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10元至50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50元至500元的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在新造林区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进入新造林区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

(四)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的;

(五)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

(六)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人员,还可以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决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森林防火管理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当处以行政拘留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攀枝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