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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市场秩序的意见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苏府[2003]13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3-08-25

施行日期:2003-08-2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的精神,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坚决制止违法用地行为的通知》(苏政发[2003]84号)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土地管理和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切实加强经营性用地的计划管理

各级政府要从征地、供地和项目建设等各个环节上,严格控制我市的建设用地总量,充分发挥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作用,形成供给引导需求的良好秩序。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

要进一步强化政府对经营性用地的计划管理,防止在经营土地上的短期行为,保障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今后,各地应根据市场供需、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年度供地计划,经市政府批准下达到各县级市、区政府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突破。同时,对存量经营性用地未开发面积较大和新增房地产用地未供应面积较多的地区,控制新增经营性项目用地的报批,停止新增别墅项目供地。

二、加强开发区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管理,清理违规设立的各类开发区

加强土地集中统一管理和土地审批管理,必须把各级各类开发区、园区用地纳入各级政府统一供应渠道和管理范围。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的规模和布局,必须控制在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的规模范围内,鼓励工业项目向批准设立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集中。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开发区用地,各级政府不得征用和供应土地。对擅自设立和扩建的各类开发区用地一律停止审批,并进行清理,对擅自圈占集体土地的,按照违法用地依法查处。

三、依法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

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征用土地的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苏府[2000]41号及苏府[2002]75号文件,全面实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规范征地补偿安置的各项工作。对补偿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补偿安置不到位、不落实的不予批准用地。各地对违背苏府[2000]41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的,要及时进行整改,着力解决以往征地补偿安置中积累的历史遗留问题。改革和完善征地制度,探索以市场为导向的多种安置途径,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促进农村稳定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不按规定支付安置补偿费用,或克扣、侵占、截留、挪作他用的,一律严肃查处。

四、规范协议出让供地行为,严禁低价出让土地

坚决执行国家有关土地供应政策,严格限制划拨用地范围,并根据投资强度、用地定额指标核定建设项目用地面积,防止土地资源浪费,杜绝假借项目圈地。对高尔夫球场等国土资源部明文限制类或禁止类项目用地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把供地关,对违背规定的坚决不予供地。对建设标准厂房等工业用地试行招标挂牌出让,确需协议出让的,要严格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的精神办理。各地在招商引资和开发建设中,不得竞相压价、低价出让土地,严禁以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协议出让最低保护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必须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任何人不得擅自批准减免或缓缴。取得土地使用权两年以上不开发的,由政府依法收回。各级国土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

五、进一步规范经营性用地的公开交易制度,确保土地交易公开公平公正

各地对经营性用地继续坚持全部纳入公开交易的范畴,不但商业、旅游、娱乐、金融和房地产开发用地要实行公开交易,街坊改造、旧城综合改造、低洼地改造、无地队改造、小城镇建设等各项经营性用地,也必须全部进入土地市场进行公开交易。经营性用地的公开交易必须坚持规划法定的原则,防止改变已公告的土地利用规划进行开发,变相侵吞国有土地资产。各地推出的公开交易地块一般要以净地出让为主,要严禁农用地交易的行为,严禁以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土地公开交易的公告时间和公告范围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

存量土地改变用途的必须由政府收购后公开交易,防止土地因改变用途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凡存量建设用地需改变土地利用用途的,一律不允许原土地使用者通过补办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律由当地土地储备机构进行收购,进入土地市场公开交易。

六、规范打工楼、农民公寓项目用地,防止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

各级政府对打工楼项目用地要实行规范操作,防止假借打工楼项目名义搞房地产开发。打工楼项目的建设主体应为各级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不能随意授权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供应上要实行有偿使用,鼓励公开交易。严格控制工业厂区范围内建造打工楼,各县级市及其镇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开发区内的大型企业,确需建造打工楼的,必须经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苏州市区(包括吴中、相城、工业园区、高新区)范围内建设打工楼的,须经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计委、规划、建设、国土、房管部门在项目的各个环节上要严格把关,项目竣工后不得发放土地分割证明和分割后的房产证,禁止打工楼入市交易。

城市化过程中,要积极鼓励农民进城,开发建设农民公寓,对原有宅基地要重新规划集约利用。农民公寓的入住对象要公开透明,必须是宅基地拆迁对象,符合我市宅基地供应条件并放弃原宅基地的农民。土地供应上提倡使用国有土地,鼓励有偿使用,条件暂不具备的,经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划拨供地。允许农民公寓进行再次转让。

对假借农民公寓、打工楼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销售的,将依法进行严肃查处,没收非法所得。

七、完善监督机制,加大土地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纪行为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都要进一步强化土地法制观念,相互配合。土地管理部门和执法监察部门要认真落实责任制,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大对土地征用、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对经营性用地规避公开交易;公开交易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征地安置补偿不到位,严重侵占农民利益的用地行为;不符合规划未批先用,非法占用、转让土地等各类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主管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加强群众监督与舆论监督,宣传先进典型,对典型违法案件要予以曝光披露,以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和有效的社会监督。

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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