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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03]139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10-24

施行日期:2003-10-2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转发给你们,并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是关系到维护农民利益和国家利益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学习和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努力做好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全面完成清理整顿工作任务。

二、全面清理各类开发区。清查的重点是自治区及各地、州、市、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以及未经国务院批准而扩建的国家级开发区。清查的内容包括:开发区的名称、数量、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和土地使用方式;批准规划面积、当前规划面积、征地面积、出让面积、已建成面积、闲置土地面积和收取土地出让金总额;选址和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土地供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各类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的数量和规模、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及出台的优惠政策(包括税收)等。

三、在清理的基础上整顿和规范。对未经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先整改,对缺乏建设条件,项目、资金不落实的,要坚决停办,所占用的土地坚决收回,能够恢复耕种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复垦后还耕于民,严禁弃耕撂荒;对整改后确需保留的,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要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审批。对经国务院批准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已报国务院备案的开发区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对照检查,对超过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批准范围的开发土地,要依法处理;对确需扩建的,严格核定规划面积,按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四、进一步加强开发区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管理。开发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选址必须纳入城市统一规划管理。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征用土地,按法定标准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各项征地补偿费,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严禁非法占地、越权批地、未批先用、多头供地、违规圈占土地、非法入市、低价出让土地等行为。严禁假借工业项目通过兼并村庄、农转非等形式圈占农民集体土地。禁止将以征用方式取得的农民集体土地用于农业园区的开发。

各地制定的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开发区优惠政策,要坚决撤销和纠正。

五、清理整顿的时间和方法。

自治区清理整顿开发区工作时间:自11月1日至12月20日。

清理整顿开发区工作采取自下而上逐级进行的方法。

11月1日至11月30日,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组织计划、体改、国土资源、外经贸、建设、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辖区内的各类开发区及建设用地情况,按照文件精神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结果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同时抄送自治区体改办、国土资源厅。12月1日至12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自治区体改办、国土资源厅、计委、外经贸厅、建设厅、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等部门对各地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这次清理整顿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清理,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及时上报清理整顿情况。在清理整顿过程中虚报瞒报谎报清理情况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2003〕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依照国务院规定批准兴办的开发区在改善投资环境、引进外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经济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辐射、示范和带动作用。但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和部门擅自批准设立名目繁多的各类开发区(包括园区、度假区,下同),随意圈占大量耕地和违法出让、转让土地,越权出台优惠政策,导致开发区过多过滥,明显超出了实际需要,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和国家利益,对此,必须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开发区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纠正越权审批、违规圈占土地、低价出让土地等行为,促进各类开发区健康发展和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要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进行全面清查。清查的重点是省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以及未经批准而扩建的国家级开发区。清查的内容包括:开发区的名称、数量、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和批准规划面积;当前规划面积、征地面积、出让面积、收取出让金总额和已建成面积;选址和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土地供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各类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和规模、国内生产总值、现有优惠政策(包括税收)等。

三、要在检查清理的基础上进行整顿规范。对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以及虽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但未按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的各类开发区,先整改,对缺乏建设条件,项目、资金不落实的,要坚决停办,所占用的土地要依法坚决收回,能够恢复耕种的,要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复垦后还耕于农,严禁弃耕撂荒;对整改后确需保留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严格审核后,按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审批。对经国务院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已报国务院备案的开发区,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对照检查,对超过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的开发土地,要依法处理;对确需扩建的,要严格核定规划面积,按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四、加强对开发区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管理。开发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选址必须纳入城市统一规划管理。凡是违法下放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供地审批权,违法下放规划管理权的,必须立即纠正,废止有关文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征用土地,并按法定标准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费用。严禁低价协议出让土地,协议供地必须提前公布供地方案。协议出让的土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必须先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禁止将以征用方式取得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农业园区开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种植、养殖等农业园区的建设用地标准(或比例)做出规定,防止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变相搞房地产。

五、今后要更严格控制设立以成片土地开发为条件的开发区。鼓励工业项目向依法设立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集中。市、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行工业、教育、科技和商贸等项目建设的,选址和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未经批准不得使用开发区的名称。现有各类开发区扩区、改变区位、升级的审批,都要由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开发区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国土资源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批准权限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加强对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清理整顿工作采取以省为主、部门配合,自下而上逐级进行的方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各类开发区以及建设用地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的清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主动纠正和处理。清理整顿工作要在2003年年底前完成,并向国务院报告清理整顿工作情况。国务院责成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商务部会同监察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组织联合工作组,制定清理整顿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组织检查验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开发区发展的政策建议。对经验收合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2004年3月底前由联合工作组将名单报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三年七月三十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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