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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西宁地区限采地下水和关闭自备水源的意见

发布部门: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青政办(2004)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1-07

施行日期:2004-0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局,西宁市人民政府:

根据2003年第6次省长办公会议精神,为加强西宁地区地下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增强西宁地区地下水涵养能力,提高城市整体供水质量和用水安全,现对西宁地区限采地下水和关闭自备水源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为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今后西宁地区原则上不再新批地下水取水许可。

二、西宁地区企业自备水源实行逐步关停,改由城市统一供水。水质较差的一、三水厂实行分期关停,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如酿酒厂)可暂不关停自备水源。

三、自备水源水质较好的,实行停采养蓄,作为城市后备应急水源封存。封存后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和养护,确保启用正常。启用时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四、西宁市供水要按市场化机制运作,加快第七水厂的建设,争取尽快建成投产,为西宁地区地下水按计划关停提供保障。

五、按照“新水到、地下水关”的原则,目前的供水和用水方式不变,待第七水厂建成投产供水后,企业关停自备水源,并确保人民群众和企业的生活生产用水。在自备水源关停前,供水管网改造分期安排实施。

六、按照风险共担的原则,改水所增加的费用由供水企业和用水企业合理分摊,原则上不增加现用水企业负担。考虑企业承受能力,对企业实行过渡水价,即:第一年执行成本水价,第二年达到统一水价的60%,第三年达到80%,第四年执行统一水价。

七、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关停自备水源的具体工作,协调供水单位与各企业签订协议,检查督促配套工程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负责取水许可证的收回与核发工作,并进行技术指导。省经贸委负责做好与企业的沟通协调工作。省国土资源厅、省计委、省环保局等部门配合做好关停环节的相关工作。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一月七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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