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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水工程管理保护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第33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04-06-08

施行日期:2004-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4月8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5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5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8日

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废止《沈阳市水工程管理保护条例》的议案,决定自2004年6日15日起废止《沈阳市水工程管理保护条例》。

沈阳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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