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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04)34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7-23

施行日期:2004-07-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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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

为了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有关问题,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规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重庆的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出让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签订出让土地使用权合同的受让人应为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或自然人,或为经有法人资格单位授权的单位。

二、出让土地使用权用途。出让土地使用权合同及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用途均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分类》中对土地用途的要求填写至三级类。

三、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执行。对出让合同中涉及综合用途50年的,在申请出让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和出让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小证)时,用途填写“城镇混合住宅用地”或“混合用地”,使用年限50年。

四、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登记面积。出让合同中的出让面积与按红线图实际测绘的面积不一致时,以实际测绘面积登记发证。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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