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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宁德石油分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闽政文[2005]2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5-02-01

施行日期:2005-02-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省海洋与渔业局:

你局《关于报请审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宁德石油分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请示》(闽海渔[2005]30号)文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宁德石油分公司使用霞浦县牙城镇0.5公顷海域,用于填海建设霞浦县牙城加油站。请严格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二月一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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