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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岩至长汀(闽赣界)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闽政文[2005]3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5-02-03

施行日期:2005-02-0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龙岩至长汀(闽赣界)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04]503号),龙岩至长汀(闽赣界)公路工程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龙岩市新罗区、上杭县、连城县、长汀县将农村集体农用地965.1917公顷(其中耕地344.444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29.2707公顷、未利用地19.7591公顷;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6687公顷、未利用地1.8278公顷。

以上共计申请审批建设用地1016.718公顷,其中,服务设施用地(8公顷)范围内的经营性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弃土场用地71.9727公顷待工程完工后交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规划和设计合理安排使用;其余建设用地划拨给龙岩龙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作为龙岩至长汀(闽赣界)公路工程建设用地。

二、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当地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项目业主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补充耕地的验收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查。

四、龙岩市国土资源局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按照反馈制度的要求报国土资源部。

五、该项目建设农用地转用965.1917公顷计入龙岩市2004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办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二月三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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