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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苏府办(2005)8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6-27

施行日期:2005-06-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8号)和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苏府[2005]63号)精神,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政策(以下简称挂钩政策),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减缓用地矛盾,保护耕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落实挂钩政策所要达到的基本目标:(一)能调动各方面盘活利用农村存量建设用地的积极性;

(二)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减少农用地(耕地)总量;

(三)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建设用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

(四)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布局,推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村规划的有效实施,加速实现“三集中一调整”;

(五)在城市化过程中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挂钩政策和本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专项规划,通过采取经济、工程和技术等手段,将农村建设用地转为农用地,并依据所减少的农村建设用地,在城镇规划区内安排建设项目相应增加城镇建设用地,适用挂钩政策。挂钩政策的贯彻落实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农村建设用地是指在农村范围内的现状建设用地,包括村庄用地、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利设施用地等。确定农村建设用地的空间位置和面积,应以1∶10000或1∶5000的最新土地详查图和相应的统计台账为依据。

三、落实挂钩政策应采取的基本方法:以挂钩指标的申请、验收、核定、审批、使用等为落实挂钩政策的基本方法。根据国务院“国发[2004]28号”文件有关挂钩政策的基本精神,本实施办法所称挂钩指标,是指按规划对农村建设用地进行整理,在增加农用地的同时,将相应减少的原农村建设用地,通过空间移位,可以等面积增加城镇建设用地的计划外指标。

四、落实挂钩政策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地籍上认定的农村建设用地才可经整理成农用地后取得挂钩指标;

(二)使用挂钩指标所安排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三)先整理,后取得挂钩指标;

(四)对已整理形成的农用地必须落实承包种植人,不得抛荒;

(五)挂钩指标数不得超过经整理形成的农用地面积数;

(六)处理好有关的经济利益关系,对农民的补偿安置必须到位;

(七)先审批后使用和严格按审批权限报批;

(八)使用挂钩指标所安排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在取得挂钩指标之前,各地应做好农村存量建设用地专项调查、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专项规划和计划编制、以及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项目实施等项工作。

(一)对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开展专项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为:应撤并村庄的数量、分布情况、撤并时间;村庄整理的资金需要量和资金来源;其他需要调整使用的农村建设用地的类型、面积、权属、分布、整理难易程度等;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可行性分析。

(二)各市(区)、各镇(街道、开发区)应制定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专项规划。在摸清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分析土地集约利用的潜力,明确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方针和目标,落实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重点区域、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以及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资金筹集渠道,明确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阶段和步骤及实施规划的措施等。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专项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村规划相衔接。

(三)制定年度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实施计划。本年度的实施计划,应在上年度的第四季度编制完成。实施计划由若干单个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项目组成。单个项目所确定的被整理农村建设用地,一般应为一宗地,整理区域应能连成一片;一个项目一般不能搞多个片区,不能跨镇(街道、开发区)。每个项目,都应包括项目名称、整理地点、整理总面积、新增农用地面积、被整理农村建设用地类型和权属情况、预算整理资金、项目承担单位、预计施工完成时间、新增农用地承包种植落实情况等。实施计划应分镇(街道、开发区)、分项目汇总;本年度实施计划由各市(区)国土部门在上年底报市国土部门。计划如有变动,应重新上报。

六、申请验收和挂钩指标。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项目实施结束,所在地镇(街道、开发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应向本市(区)国土部门申请验收,同时申请挂钩指标。挂钩指标需报市核定审批的,有关市(区)国土部门应向市国土部门提出申请。挂钩指标在县级市核定审批范围内的,验收工作由县级市国土部门组织;挂钩指标由市核定审批的,在有关市(区)初验后,由市国土部门组织复验。验收未通过的,不能取得挂钩指标。在取得挂钩指标后,有关市(区)应做好增加在册农用地面积的工作。

验收工作应按照《验收办法》进行,《验收办法》由市国土部门另行制定。

七、挂钩指标核定审批权限。将原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为农用地,并经验收合格,可按照1∶1的比例取得挂钩指标。核定挂钩指标在2公顷以下,由县级市政府审批,同级国土部门行文下达;核定挂钩指标在2公顷(含2公顷)以上,由市政府审批,市国土部门行文下达。在各区范围内核定的挂钩指标,由市政府审批。

八、申请验收应提交的材料:

(一)要求对完工整理项目进行验收和取得挂钩指标的申请;

(二)所在市(区)本年度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实施计划汇总表;

(三)被整理农村建设用地权属证明或说明材料,包括是国有还是集体的说明材料;

(四)拥有被整理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用地单位退地报告(如没有明确的拥有使用权的单位,可不提供退地报告,但应提交说明材料);

(五)标明整理位置的最新土地详查图;

(六)宗地测量图;

(七)标明整理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如整理地点位于建设用地预留区内,应说明情况);

(八)挂钩指标审批表;

(九)原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后的承包种植协议;

(十)本整理项目资金筹集与使用情况说明材料;

(十一)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九、挂钩指标的性质认定。被整理的农村建设用地为国有土地的,相应的挂钩指标性质为国有;被整理的农村建设用地为集体所有的,相应的挂钩指标性质为集体所有。挂钩指标的性质在下达指标批文中予以明确。两类不同性质的挂钩指标不能混用。

十、挂钩指标可以有偿调剂。挂钩指标原则上应在本镇(街道、开发区)范围内使用;如有结余,也可跨镇(街道、开发区)或跨市(区)有偿调剂使用。调出和调入单位双方应签订挂钩指标有偿调剂协议,需要调剂的挂钩指标面积、价格等在协议中明确,双方签字盖章,并附具所调剂挂钩指标的批文。

十一、使用挂钩指标的条件:

(一)建设单位经申请同意,取得所需的挂钩指标;

(二)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城镇村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涉及基本农田;

(三)建设项目符合供地政策;

(四)对被用地单位和农民的安置补偿费、挂钩指标使用费和其他有关规费等资金已经落实;

(五)所提供的材料符合办理挂钩用地审批手续的要求。

十二、使用挂钩指标的用地审批权限。使用挂钩指标安排建设项目,其挂钩用地的审批权限为:使用挂钩指标面积在1.3333公顷以下的,项目用地在县级市政府批准后,由同级国土部门下达项目挂钩指标用地批文;使用挂钩指标面积在1.3333公顷(含1.3333公顷)以上的,上报市政府审批,批准后由市国土部门下达批文。在各区范围内使用挂钩指标,报市政府审批。使用挂钩指标的项目用地在批准后,有关市(区)应相应做好核减在册农用地面积的工作。

十三、申请使用挂钩指标应提供的材料:

(一)建设单位要求使用挂钩指标的申请;

(二)挂钩指标的批文;

(三)挂钩指标使用清单(台账),如指标属调剂使用,还应提供调剂协议;

(四)有关市(区)国土部门出具的挂钩指标使用许可通知书;

(五)规划审查表;

(六)标明用地位置的1∶10000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最新土地详查图、宗地测量图;

(七)规划红线图;

(八)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九)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材料;

(十)有关安置补偿的材料;

(十一)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十四、使用挂钩指标的项目用地,在审批前应现场踏勘,在批准和项目竣工后应对用地情况进行复核。现场踏勘,由批准项目用地的政府本级国土部门组织,主要看用地位置图件与实地是否相符,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先建后批等。对用地情况复核,在县级市范围内,由县级市国土部门组织;在各区范围内,由市国土部门组织,重点复核实际用地位置和面积是否与批准的用地位置和面积相一致。

十五、使用挂钩指标安排建设项目应妥善处理好经济利益关系。对被用地单位和农民,必须按新标准安置补偿到位;建设用地单位应对原与挂钩指标相关的单位进行合理补偿,对原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成本进行合理补偿,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规费;建设单位交纳的出让金或行政划拨费等,有关部门收取后,应按规定进行分配;各级政府应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支持农村建设用地整理。

十六、挂钩指标的核定、审批、取得、使用和核销等,实行单独统计、封闭运行。国土部门在下达挂钩指标取得或使用的批文时,应单列编号;并以项目为单位,分别将取得和使用挂钩指标的有关材料,按建档要求,专门归档。

十七、加强部门配合。实施挂钩办法是一项新的工作,难度大,涉及面广,各级农办、计划、财政、社保、农林、国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把挂钩政策落实好。

十八、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九、本实施办法由苏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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