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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新老城区连接线快速通道沿线土地利用规划控制意见

发布部门:鹤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鹤政〔2006〕1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3-28

施行日期:2006-03-2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我市新老城区连接线快速通道(以下简称“通道”)沿线开发建设,合理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土地、城市等专业规划,特制定通道沿线土地利用规划控制意见。

一、控制范围

起点始于107国道与黄河路交叉处,终点止于淇滨区上峪乡尚庄村与牟山大道交叉处,通道全长18.2公里。

通道两侧外15米为建筑控制线,15米至515米之间为非农用地规划控制区。

通道两端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按城市规划控制,与淇河相交范围内的土地按《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淇河沿岸大白线和山城区西环城路沿线土地利用规划控制意见》(鹤政(2003)32号)执行。

二、土地利用管理

1.凡是在土地利用规划控制区内,未经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无权出让、使用、出租或采取置换等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

2.使用通道沿途土地利用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土地,应征求辖区政府和市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用地手续。

三、土地使用监督

淇县政府、淇滨区政府、山城区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负责沿途控制区内的土地使用监督工作。违法建筑物由县、区政府依法拆除。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鹤壁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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