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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临时人工增殖放流保护区的通告

发布部门:舟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舟政发(2006)3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5-16

施行日期:2006-05-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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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增殖、修复舟山渔场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改善海洋生物群落结构,加强增殖放流海域管理,保护放流物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设立临时“人工增殖放流”保护区(以下简称临时保护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临时保护区坐标位置为以下6点相联区域:

(一) 北纬30度36分,东经121度45分;

(二) 北纬30度36分,东经122度;

(三) 北纬30度45分,东经122度;

(四) 北纬30度45分,东经122度30分;

(五) 北纬30度15分,东经122度30分;

(六) 北纬30度15分,东经121度45分。

二、临时保护区保护时间:2006年5月20日至9月15日。

三、临时保护区内禁渔作业:

(一) 伏季休渔禁止的拖网、帆涨网作业;

(二) 10米等深线以外的定置作业;

(三) 沿岸、滩涂、潮间带等10米等深线以内的定置作业、迷魂阵、插网、流网、笼捕作业等小型作业;

(四) 国家规定的其它禁止作业类型。

四、临时保护区内的现场管理由海域管辖县(区)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对违反本通告者,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五、各地要广泛开展对海洋资源增殖保护和本通告的宣传工作,教育广大渔民群众自觉遵守,严格执行本通告。

六、本通告自2006年5月20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5月16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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