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原《哈密市确定土地权属界址暂行办法》(哈市府发(2005)69号)实施以来,由于相关条款与实际不相适应,影响了我市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为确保我市城镇地籍调查的顺利进行,经2006年市政府第三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哈密市确定土地权属界址暂行办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现将修改情况通知如下:
一、第三条增加内容“宗地界址点的连线为该宗地的权属界线或使用界线”。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
对已取得与现状相符的土地证书的宗地,以土地证书为依据进行城镇地籍调查确定权属界址;对已取得土地证书因土地利用现状与登记不符的,按现状进行城镇地籍调查确定使用界址,并在地籍调查表中注明。
对未取得土地证书的宗地,依照本办法第19条、20条、21条规定无法确定使用权界址的,按现状进行城镇地籍调查确定使用界址,在地籍调查表中注明,并且对沿街巷的宗地,以建筑物最外围垂直投影面取直后确定使用界址。
三、将第二十一条中的“……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未经批准买卖、交换、赠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买卖房屋导致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实际使用人可以参加对相邻界线的指界,双方无异议时,以确认的界线作为相邻方的权属界址……”中的“权属界址”修改为“使用界址”。
四、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的“权属界址”全部改为“使用界址”。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