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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哈密市确定土地权属界址暂行办法相关条款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哈市府发[2006]9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7-17

施行日期:2006-07-1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原《哈密市确定土地权属界址暂行办法》(哈市府发(2005)69号)实施以来,由于相关条款与实际不相适应,影响了我市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为确保我市城镇地籍调查的顺利进行,经2006年市政府第三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哈密市确定土地权属界址暂行办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现将修改情况通知如下:

一、第三条增加内容“宗地界址点的连线为该宗地的权属界线或使用界线”。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

对已取得与现状相符的土地证书的宗地,以土地证书为依据进行城镇地籍调查确定权属界址;对已取得土地证书因土地利用现状与登记不符的,按现状进行城镇地籍调查确定使用界址,并在地籍调查表中注明。

对未取得土地证书的宗地,依照本办法第19条、20条、21条规定无法确定使用权界址的,按现状进行城镇地籍调查确定使用界址,在地籍调查表中注明,并且对沿街巷的宗地,以建筑物最外围垂直投影面取直后确定使用界址。

三、将第二十一条中的“……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未经批准买卖、交换、赠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买卖房屋导致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实际使用人可以参加对相邻界线的指界,双方无异议时,以确认的界线作为相邻方的权属界址……”中的“权属界址”修改为“使用界址”。

四、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的“权属界址”全部改为“使用界址”。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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